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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植:网络立法契合网民的关切和需求

2013年01月04日 06: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7日,笔者在《网络不能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这篇文章已经指出,在自由、平等的“光环”下,鱼龙混杂现状下的网络给很多网民带来了困扰。而很多网民已经体会到,对网络上不负责任言论的纵容最终损害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如今,网络成为一些造假者的“温床”,为了保护绝大多数网民的权益,除了积极呼呼网络的言论自由需要有责任感,还需要制度为这种责任感和公信力保驾护航。

    《决定》的出台正契合了绝大多数网民的关切和需求。从11条内容来看,决定的宗旨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反对泄露、篡改、损毁、转卖个人信息,并要求网络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后台实名,前台可以继续匿名发言。它不仅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要求的重要举措,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毋庸讳言,网络实名制立法对网络言论自由有所限制。但我们不妨扪心自问一下,现实社会中,我们是喜欢“丛林社会”还是“法制社会”呢?恐怕后者是绝大多数人的选择吧。网络社会虽然名义上是虚拟社会,但它与现实生活已经密不可分了。当一些人因为网络造谣被恶意中伤之时,“围观”的网民可曾想到有一天自己处于“百口莫辩”的窘境时,谁来为自己说话呢?

    网络要想健康发展就需要法制,法制下的自由是真自由,丛林中的自由是假自由。我们现在不仅需要言论自由,更需要个人对自己的言论有所担当,而匿名发言不担负道德责任。网络实名制立法正是相对制止了一些不负责的人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基于客观公正的事实,有理有据的表达是不会被限制的。

    至于很多人担心的“网络反腐”问题,现实中的法律早已明确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公民可依法进行网络监督,其合法权益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非法侵害。因此,网络立法不仅不会影响网络反腐,反而有助于网络反腐更加合乎法律规范,更加有序、理性地开展。

    总之,从最为薄弱的公民网络信息保护入手,先行制定单行规定,不仅有利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而且为今后全面立法奠定了基础。(徐元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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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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