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促进信息消费更需法治环境支撑

2013年07月16日 06: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信息消费,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政策目标,“十二五”后三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年均增长20%以上。(7月15日新华网)

    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刻,国务院抢抓信息消费带动经济增长,无疑占据了经济转型发展的制高点。信息消费不仅契合经济发展的前沿方向,也符合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提高的预期要求,更是着眼长远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

    不过,由于信息消费本身的特点,其发展并不是发一两个文件或者开几次会议就能完成的,发展信息消费任重而道远。正如报道所指出,目前信息消费还面临着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有待提升、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弱、市场准入门槛高、配套政策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适应等不少问题。

    那么信息消费需要什么样的体制机制来支撑其发展呢?

    首先,发展什么样的产业,最主要的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在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的制造业发展非常迅速,就与我国体制机制有很大关系。因为制造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较低,对法治环境要求较低。比如交易一条手帕,手帕的质量,消费者通过触摸、观察和平时的经验就会发现质量好坏,并支付相应的价格,交易完成之后没有其他更多纠纷。而附加值高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就不同,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法治要求较高,比如购买的软件,交易时无法直接观察到产品质量好坏,只有使用之后才能发现,而当交易之后发现受欺诈时往往又难以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其次,信息消费对法治环境有更高要求,发展信息消费必须依赖法治环境建设。信息消费涵盖生产消费、生活消费、管理消费等领域;覆盖信息服务,如语音通信、互联网数据及接入服务、信息内容和应用服务、软件等多种服务形态;包括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多种信息产品;还有基于信息平台的电子商务、云服务等间接拉动消费的新型信息服务模式。因此,信息消费总体上属于第三产业中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信息服务产业。发展信息消费离不开信息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而要鼓励企业研发信息新产品,就必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让研发者看到法治的刚性,他们才会安心研发产品并向市场出售。

    同时,发展信息产品,也离不开信息服务和管理。信息服务和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并符合国际规范的行业标准。由于很多信息产品没有实物形态,信息产品更多的是生产者卖给消费者一个合同,是“一纸承诺”。如何确保生产者不欺诈消费者,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比如一个消费者购买电信运营商的宽带服务,消费者和电信运营商签订服务合同之后,如果消费者享用的宽带网络没有电信运营商在合同上承诺得那么快,甚至隔三差五掉线,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能够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成了衡量法治环境对信息消费支撑的重要标志。法治对信息消费的支撑意义就在这里。

    所以,尽管信息消费对经济转型意义重大,但必须认识到发展信息消费不能只从信息消费产业本身出发,更要从法治环境等软环境建设入手,通过改革释放红利,建立与信息消费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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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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