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社保待遇不能止于“追回”,应置于阳光下

2013年06月20日 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共核查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9041万人项,查出7万人冒领待遇11807万元,已追回11389万元。(6月19日新华网)

    其实,冒领问题由来已久。2011年,全国查出6万人冒领待遇9475万元。而这个数字在2008年,分别是3万人和6970万元(见2009年6月14日《南方日报》)。这说明,老问题年年如此不仅没有解决,而且呈现“恶化”趋势。其中的原因,也许不少,比如监管失察把关不严等,但与自觉不自觉地“保护”冒领人士是否有很大关联呢?

    不管有何理由,认定冒领就意味着是不正当的行为。不能说“非法所得”,至少也算“不当得利”。可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却是只见笼统数字不见具体明细。只见其“人”,不见其“名”。虽然追回了不少,但剩余部分怎办?究竟是哪些人冒领了社保待遇?这都是值得追问的问题。

    既然能够核查出冒领人数和金额,必有其对应的“尊姓大名”。然而不知何故,后者常被“隐匿”,虽然“保护”了冒领人,只能是为今后继续冒领埋下了伏笔。

    有人说,目前国家和各省出台的政策对冒领养老金的行为还没有准确的定性,也没有权威的处罚措施和标准,仅有的处罚规定缺乏威慑力。当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冒领现象基本上只能依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这些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其权威性并不受到重视,也很难作为司法解决的依据。

    其实冒领现象背后凸显的恐怕是不作为和懒政思维。事实上,冒领社保待遇看似一种舞弊行为,实却具有明显的诈骗公共福利与国家财产性质,即使不以诈骗犯罪性质纳入法律打击范畴,也该按社保法第八十八条,除了要追回款项之外,还应再处冒领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同样要“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用说,一些人之所以胆敢冒领社保待遇,很大程度上即与监管不严,实施该种行为成本很低有关,不少冒领社保待遇者一旦被查出,也仅仅是被“追回”了事。这无疑对部分人冒领社保待遇行为起到了助长作用。

    要想杜绝或减少冒领社保待遇行为,首先,就应该把那些被查出的“尊姓大名”晒在阳光下,让大伙儿见识见识;其次,要对照有关法规,分别查清责任,一一处罚到位。只有提高其违法成本,让冒领社保待遇者付出代价,让把关不严者吃点苦头,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消弭部分人试图冒领社保待遇的不当用心与非法欲求,使老百姓的“活命钱”得到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执行力如何,能否执行到位。(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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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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