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一力:消费者维权,先要降低维权成本

2013年03月15日 09: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3-15”又到了,这是一个世界性的日子。50年前,也就是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全世界的消费者组织纷纷建立起来,这之后才有了1983年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的消费者日。

    很奇怪的是,“消费者日”虽然是国外传过来的,可全世界对这个日子最疯狂的很可能就是中国。每年的“3-15”这天,无论是央视的“3-15晚会”还是各种各样的网络曝光台,又或者是最近几年各行各业出现的打假运动,“金融3-15”、“保险3-15”、“全民打假娱乐圈”等等,这些都将中国的消费者维权推到了一个高潮点。

    在这一天,全世界都没有像中国这么疯狂。这不是中国人的维权意识最强呢,事实却不言而喻。在国外,天天都可以是维权的日子。

    但如果说以前听到这种说法的话,我信。只是以社会意识发展到今天的情况来看,我算是明白了,其实不是咱中国人平常没有维权意识,而是维权的大门根本没有向我们打开。

    从经济学角度看,维权症结在于:消费者维权高昂的经济成本,与维权成功后的赔偿收益并不成正比。关于赔偿收益,有一项权威机构的统计比较有意思,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后,赔偿金不到1000元人民币,而美国平均每案消费者获赔35万美元,是中国的3000多倍。跟这样的收益相比,维权成本怎么都是高的,所以才有时为“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维权成本高过收益,一直制约着消费者维权行动的进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维权通过的途径也就下面几种:一是找商家自行和解;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三是向工商12315等行政执法部门申诉;四是找仲裁部门仲裁;五是向法院提出起诉。我们比较了下,无论是哪一种途径,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让很多坚持维权的消费者最后得不偿失。“经济成本”高过维权收益是阻碍维权的经济原因。

    要做好维权行动,必须要两手抓,一是要解决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二是要解决维权收益低的问题。

    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呢?其实,中国的法律相关条款的设立并不是最大的问题,关键的是执行。我国相关执行机构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根本没有得到发挥。一条维权路,消费者遭到相关部门的冷漠、无视,消协与工商部门互相推诿责任,而诉讼这条道路基本被堵住。这些现实的执行问题,让维权一切都是一纸空文。从这些地方能看出来,在维权成本上,中国少了两个重要的通道:

    一是诉讼通道不畅。在国外,消费者维权之所以简单,主要是诉讼方便,这就是他们维权的最主要手段。美国庞大的律师数量为此提供了支持。据美国律师协会统计,美国注册律师总数近百万,占全世界律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还多,特别是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律师数量极为庞大。你一有遇到消费上的问题,很多时候律师就能主动上门,甚至有律师直接在医院办公,随时解决纠纷。

    二是维权机构的通道缺乏。在国外,很多行业都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和民间维权组织,特别是家电、电力等领域。在这些仲裁机构中,仲裁员并不局限于律师,也包括一些公信力很高的长者。如果出现侵权事件,通过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共识,即可终局。反观咱们中国,维权机构倒也不少,但就像是一个局外机构,中国的消费者都是个人在维权,维权力量太弱。

    除了成本方,对维权收益方的相关保障也需要有足够的制度设计。美国消费维权的官司胜诉率高的原因,是各州都有细致入微的立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所以生产者才步步惊心,这才让国外出现过这些现象:座椅太脏能打官司、温度不适会遭起诉、没有质量问题也可退货等等。而中国厂家的造假犯罪成本非常低廉,所以他们乐于造假,中国缺少强有力的处罚制度,使得生产劣质商品的机会成本过低,而消费品市场“劣币趋良币”的劣胜优汰,也使得不少大企业大集团不得不涉足造假的环节中,所以甚至在国外没问题的外企来华之后也纷纷开始涉及问题产品。

    指望着一年只靠“3-15”一天来集中维权,而忽视平常的维权通道的完善,只会让维权陷入一种死循环。这就像是割草,如果不从根儿上解决问题,那隔了一茬又长出一茬,只会无限地循环下去。(许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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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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