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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文若:银行和催债公司合作,如此讨债僭越法律底线

2012年10月31日 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在日前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10月30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坊间对银行出于商业目的泄露客户个人资料的事情早有传闻,公众也对其非常愤慨。如今,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也就是将这样的传闻“坐实”。

    毋庸置疑,银行和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实为不妥。

    其一,银行向追债公司泄露客户个人资料,涉嫌侵犯客户隐私,也损害自身的信誉度。

    个人资料对银行来说是保密资料,是不得对外公布和泄露的资料。银行随意将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催债公司,这不但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而且也违反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更是对银行信誉度的一次拷问。试问,银行如此践踏公众的信任,以后谁还会放心去银行办理金融服务业务呢?!

    其二,银行和催债公司的合作行走在法律边缘。

    1993年,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虽然2006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在当年4月发布了商账追收职业培训的新项目,学员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职业岗位证书》才能上班,也就是说追债师也要持证上岗。但是,商账追收师培训仅仅是一种能力证明,获得证书的学员可持证追债,在法律上,并没有认可商账追收师是一种职业,而追债公司也不允许注册。

    其三,服务外包难以避免出现“暴力追债”的现象。

    银行将欠款催收业务外包给这些“公司”。显然这种做法是僭越了法律底线。事实上,就正常的合法的催债途径而言,“催债公司”工作人员跟银行专门负责清算的工作人员相比,他们没有任何优势,他们之所以能做到一些银行工作人员都没法办到的事情,无非是他们在“催债技术”上“超越”了一些:威逼、恐吓、电话轰炸等准“黑社会”手段,“暴力追债”的现象恐难以避免。

    当然,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对于欠款催收业务,他们之所以不愿采用这些合法途径催讨,无非是觉得这样做很麻烦。而外包给催债公司,不但省事,有时还很节约成本。也许还有人会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付那些“老赖们”,就得用这样的“狠”手段,而且网络上也充斥着“欠债者都是有钱人,关自己什么事”这样的言论。

    但我们是否会想到,如果今天银行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时,可以不通过合法的手段,那么,明天你自己作为债务人与银行进行业务往来时,银行也不遵循法律,你如何处理?在公民法制意识和个人权益意识越来越强烈的今天,银行不能因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去侵害债务人的隐私权等权利。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处理任何事情都不能逾越法律这条最起码的底线,这也是我们看待任何事情的出发点。(荀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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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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