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从12月8日到31日,合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清理工作,违章车主只要接受半小时的电视学习,就可以只罚款不扣分。司机小丁告诉记者,他这次“占了大的便宜”。
“罚款经济”下的蛋 中国经济网网友 毛开云
车辆违章“只罚款不扣分”,这是“罚款经济”下的蛋。睁眼一看,“罚款经济”的魅影和幽灵到处游荡,“罚款经济”比比皆是。罚款并不是目的,只是一种管理的手段,这是人们常说的一句话。但是,罚款是不是一种目的,很多人都心知肚明。
“罚款经济”无处不在,整治“罚款经济”刻不容缓。不整治“罚款经济”,“只罚款不扣分”的咄咄怪事必将层出不穷,执法变“只罚”的种种乱象一定难以根绝。因此有专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创造条件让执法罚款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在未全面退出之前,应该明确取消罚款的提成和奖励等做法,将执法罚款全额上交国库,以遏制以罚代管、借执法罚款创收的冲动。
真是“占了大便宜”吗?
中国经济网网友 周福明
大赦违章驾驶员只罚款不扣分之举不可取。法律明文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既要行政处罚也要记分,为的是在对交通违法者进行处罚的同时,更要为他们限定一个度,超过了这个度,即一个扣分周期内记满12分,就要重新进行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从而提高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其在今后的驾驶生涯中能够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不再以身试法、舍钱触法,营造一个人人守法的良好交通秩序。
然而,合肥交警的做法却违背了这个原则,有悖于法律,甚至对法律的整体性破坏性更大,进而会给广大司机朋友们埋下更大的隐患,造成交通秩序更加的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在全国的处罚都是一个标尺,因而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上应该一视同仁,不容许存在在特权和特事特办,甚至是突击大赦。在全国闯红灯记3分、罚款200元,那么在合肥也应如此,不应例外。
所以说,合肥交警“只罚款不扣分”的处理交通违章方式值得商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及时纠正有悖法律、有悖公平之处,本着治病救人、惩罚并重的原则,在新旧法规更替之时,更要严格执法,为从事道路交通行为的人们提供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从而,还道路交通安全以正常稳定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良好秩序。
是纵容,还是人性执法?
中国经济网网友 邓闽军
督促交通违法驾驶人接受处罚,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及处罚方式,而不是放松管理和处罚,更不能出台有悖于法律的措施。如果,“只罚款不扣分”,那么公众就会有理由质疑交警是在为罚款而罚。执法不严格依法,严于律己,就难免失去执法者的威严,况且,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罚就可以“只罚款不扣分”,法律的公平性何以体现呢?
“只罚款不扣分”的执法方式早就该取消了,合肥交警居然还出台明令规定,更是影响极坏。不管是暗地里的违规操作,还是明令的违背法律的执法方式,都应该及时的进行制止,相关责任人应该受到处罚和深刻的检讨,如果都各自我行我素,违背“严格执法”的宗旨,何来的法律公平性呢?
只罚款不扣分实乃枉法之举 中国经济网网友 邓昌发
合肥将交通违法执法活动简化为罚款了之,在无形中将法治价值异化为“钱等于法”甚至“钱大于法”的同时,更有将国家利益部门化、私有化之嫌——为获取经济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法治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
法制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而执法部门有法不依、徇私枉法对法制的破坏作用尤其巨大。培根曾有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基于此,小至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大至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都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也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之一。否则,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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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