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住院自愿原则该是不该?

2012年10月25日 10:15   来源:千龙网   李星文

  实际上,某一专门领域的立法,应该以专业标准第一的原则来开展工作,至于那些因为滥用权力而导致的标准混乱,那不是立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再严密和科学的法律一旦被架空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日前,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下称“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开始征求意见。对于“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争议多年的焦点议题,草案规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关于精神病人的收治,遭到舆论激烈批评的是“被精神病”现象。某些地方官员为了打压上访者,指使或者逼迫治下的精神病院对之强行收治。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院成了黑监狱,精神科大夫成了狱卒,而上访者成了失去行动自由的囚犯。“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的新规定倘能落到实处,“被精神病”可望得到终止。神志清醒的上访者断然不会自愿入院,也就不用担心走在大街上突然被人绑赴精神病院,从此与高墙和药物为伴。而且,不要说强行收治,就是强行检查也是非法的。草案明确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对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医疗机构人员,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谁都无权以精神病为由限制他人的自由。

  保护正常公民的行动自由和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值得拥护,只是上述表述似乎没有考虑到精神病人行为状态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因而也带来了不小的疑义。

  按照新规定,不管有病没病,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权最终掌握在“病人”手中。就算精神科医师做出 “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那也只是参考依据,而非实施强制住院的最终依据。如果“病人”没病,这条规定就成了公民的护身符。可是如果“病人”的确是病人,这条规定就有可能成为耽误病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错误条律。偏执型病人内心的阴暗能量一旦爆发,狂躁型病人的行为一旦失去控制,会对周围人群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伤害无辜妇女、儿童的案例屡见不鲜,对这类危险病人听之任之显然是有问题的。

  把不病的人关进去和把有病的人放出来,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住院还是不住院之间,他们根本无法做出正确的抉择。说到底,精神病有无的判定,是否需要住院治疗,这些都是专业问题,精神科医师的诊断和决定应该是行事的终极依据。即使那些“被精神病”案例中出现过精神科医师的诊断书,那也只能证明在权力压倒一切的环境中,医师的专业判断被扭曲和滥用了,而不能证明医师的专业知识是无用的,根本就不应该得到尊重。我们需要做的是廓清权力通吃的污浊环境,重新确立医师诊断和治疗的权威地位。

  《精神卫生法(草案)》从一审到三审,从字斟句酌的表述中不难看出立法者的拳拳苦心:意图杜绝“被精神病”和非法限制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的现象,可是新规定的做法过于刚猛,有矫枉过正之嫌。精神卫生立法需要尊重和遵循医学上的规律,也需要考虑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要顾及公共舆论的看法和承受力,是一件极其复杂、微妙、烦琐的工作,关键规定过于简单和刚性,会导致“摁下葫芦起来瓢”的不良后果,因而立法者应该克服急于求成的心态,对各种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的应对,才能避免欲速则不达。

  实际上,某一专门领域的立法,应该以专业标准第一的原则来开展工作,至于那些因为滥用权力而导致的标准混乱,那不是立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再严密和科学的法律一旦被架空也就无法发挥作用。如何防止权力越界,那是另外一个宏大的课题,需要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公众不懈的维权,才能有大成。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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