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了2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获得了原则性的通过,其中涉及的杜绝“被精神病”的内容引发了公众极大的关注。对于“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争议多年的焦点议题,三审稿保留了一审稿、二审稿所作出的突破。其中规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谁有权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谁有资格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从此将有据可依,“被精神病”的时代或将终结。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一亿,其中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急需接受妥善治疗。这些重性精神病患者很少引起舆论的关注,经常引发舆论震荡的是那些“被精神病”的患者。
“被精神病人”为何能引起舆论的关注,大概是因为这其中涉及到公权力滥用。一些“被精神病”的患者遭受过不公正的待遇,他们有过上访、投诉的经历,而政府部门因为担心被揭丑,于是动用公权将正常人“制造”成“精神病人”,并强制送至精神病院。受害者的自然反抗更会被认为是“不正常”的证据,如湖北十堰“被精神病者”彭宝泉所述:“看守所你可以喊冤,能够申诉,精神病院你说自己没病,他们说你病得不轻。”近年来被媒体披露的多起正常人被非法收治至精神病院的案例,其中有的人因为媒体介入而在短暂入院后重获自由,有的人则被非法收治数年后才得以逃脱,更有不幸者被关押在精神病院十余年直至死亡。
正因涉及公民的权利自由,所以,《精神卫生法》中“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的规定引发了强烈关注。如果这一规定能有效落地,那么因维权而“被精神病”的悲剧将被杜绝。在精神病患者治疗方面,“强制医疗权”的约束可谓是一个莫大的进步。
“被精神病”的时代终结了,那么,对于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又该怎么办?尽管我们痛恨因强制而“制造”出的“被精神病”悲剧,但是抛开情绪的悲愤,客观来看,“被精神病”的比例终究只是少部分。在保障“被精神病”患者权利的时候,那些真正需要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也不能被忽视。
无论病情轻重缓急,真正同意“自愿”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恐怕为数不多。对于那些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当然应该本着自愿住院治疗的原则,可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有暴力倾向的重度精神病人,是不是还应该适用自愿原则呢?有资料表明,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就规定,生活无法自理或构成了对社会安全的威胁的精神病人,就必须强制治疗;我国台湾地区在2007年修订精神卫生法时,也规定在社区治疗康复的精神病患者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定期的随访,并且按时服药,否则,就将强制送医院治疗。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舆论围观不应该把全部焦点集中在“强行收治”、“非自愿住院”等方面,与其同样关键的,还有精神疾病判定程序的严密建立和明确强制医疗决定权归属权。在强调“不该收治的被收治”的同时,也要关注“该收治的不收治”,假若偏废了任何一方,都算不上是精神病患者之福。《精神卫生法》不仅仅是为“被精神病”患者而制定的,它保障的也是真正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