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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塌桥赔偿 同一事故“同命同价”只是有限进步

2013年02月05日 14:09   来源:东方网   叶祝颐

  记者2月4日从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获悉,10名死难者身份已确定,指挥部已通知其家属认领。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中,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先行垫付。目前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此前的消息称,此次事故赔偿存在“同命不同价”、“农村户口比城市户口少22万元”等说法。(2月4日新华网)

  此前的消息说,农村户口事故死难者将比城镇户口死难者少获赔22万元。而从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传来的信息显示,本次事故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先行垫付。城乡居民在同一起桥梁坍塌事故中获得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待遇,值得肯定。

  但是,从全国的情况来看,除了一些“同命同价”案例以外,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赔的案例仍然不在少数。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既可以按城镇居民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农村居民收入计算。这也正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据”。

  虽说2010年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赋予了同一事故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农民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待遇。改写了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惯例,填补了部分“权利空白”。但是,《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条款仍带有附加条件。只有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才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同事故的赔偿标准仍未统一。比如,陕西科技大学未央校区学生弋亮亮上游泳课时不幸身亡。校方公开宣称,“身亡学生是农村户口,赔偿应低”。尽管校方说法不中听,但是“农村户口赔偿低”也有其法律依据。因为《侵权责任法》是这样规定的: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且不说“可以”与“必须”有着本质区别。侵权方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就算侵权方从尊重受害者的角度出发按《侵权责任法》支付赔偿金。也不能忽视这样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才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游泳课上只死亡了一名学生,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同命同价”情形。同样,如果某起事故只有一名农村居民死亡,就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条款。农村居民获得的赔偿金可能会大打折扣。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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