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分三六九等,人的生命价值与户籍身份、在城镇的居住时间、事故死亡人数等因素紧紧联系在一起,城乡居民为何不能彻底“同命同价”呢?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少地区正在改革户籍制度。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同命同价”的案例与规定,但是这些“同命同价”的案例与规定仍带有附加条件,身份社会的壁垒并未打破,户口的附加值并未取消。
不可否认,城乡居民在经济收入方面有较大差距,在生活质量方面还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但是人的尊严与生命无价。同样的一笔赔偿,对于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作用或许会有所不同,但是侵权事件给人带来的伤害与痛苦是一样的。试想:如果一个富裕国家的公民在中国因侵权行为发生意外,又该如何赔偿呢?“同命不同价”显然有失法治公平。
在我看来,“同命不同价”的深层次症结在于立法的不公平,制度的不合理。既然《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果从法律层面取消“同命同价”的附加条件,建立统一的侵权赔偿法律规范。更能诠释生命的尊严。比如按事故所在地、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收入或者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赔偿金,消除“同命不同价”的民意焦虑,将更有说服力。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