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就医难凸显职业立法缺位

2012年11月23日 07:32   来源:法制日报   许峦林

  要想改变患者遭受医疗歧视的窘境,一方面要积极倡导高尚的医护人员职业操守;另一方面,权威部门更要从立法角度对职业暴露、职业病、社会保障等方面做文章,强化医护人员预防艾滋病的防护措施,提供专门培训,最大限度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因术前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天津25岁的肺癌患者小峰(化名)在求医时屡次遭拒。在转入第三所医院时,小峰私改病历隐瞒病情,最终手术顺利进行。11月20日,小峰已出院回家调养(11月21日央视)。

  一方面是医院漠视艾滋病患者平等就医的权利看起来不太公平;另一方面是篡改病历的患者没有如实告知,给医护人员带来风险显得不太“仗义”。的确,这起事件中无论是拒绝治疗的医院还是小峰本人都应各打五十大板,谁都有错,但事件的背后凸显了艾滋病患者的就医权利和医护人员职业风险相互冲突的尴尬局面。

  其实,国务院早在2006年初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1条就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但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执行起来是另一回事。无论在大中小城市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的就医歧视,不说像小峰这样涉及癌症的高难度手术,就连一些疝气、阑尾炎、骨折复位这样相对小的手术,一些综合医院往往也踢皮球般地将其踢到“定点医院”。重症传染病人遭受医疗歧视的原因大家都明白,担心因手术过程中的锐器伤带来感染风险。这在医务界有个专有名词——职业暴露。

  为何众多法律法规均对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权有所规定,但在这些医院面前却成了一纸空文?这其中的原因当然包括传统的针对艾滋病患者的恐惧心理还在蔓延、医疗卫生设备设施还不够完善、精通艾滋病医疗防治的基层艾滋病医生有所欠缺等复杂的原因。但如果单从法律角度看,权利冲突的背后还存在着权益保障不均的困境。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因职业暴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护人员进行相关补偿、赔偿的法律规定,而医院内部对职业暴露的培训、预防、防护、报告监督体制还不完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去年刚实施,在认定工伤方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未能考虑其中;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中也未将血源性的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归入其内。

  现阶段同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的法规大多是卫生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工作原则,不仅法规层级低,而且专业性、指导性突出,保障性有所欠缺。法律没有解决医院和医疗人员的后顾之忧,像小峰一样的患者权益被漠视就显得有那么一点“理所应当”。

  笔者认为,要想改变像小峰一样的患者遭受就医歧视的窘境,一方面要积极倡导高尚的医护人员职业操守,让像桂希恩医生一样的“阳光医生”越来越多地驻守在我国的各类医院中;另一方面,权威部门更要从立法角度对职业暴露、职业病、社会保障等方面做文章,强化医护人员预防艾滋病的防护措施,提供专门培训,最大限度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即将到来,理应倡导对艾滋病患者的关爱,全社会同医院一起形成合力拒绝医疗歧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也是其题中之义。在关爱患者的同时,也应关注医护人员的权利,正如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看到新闻报道后十分关心,立即专门给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打电话中所说的,“既要保障艾滋病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又要保障接触救治艾滋病病人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

  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才能解决好艾滋病患者的就医权利和医护人员职业风险相互冲突的尴尬,让患者不害怕、医者无顾虑,共同托起医患关系和谐的美好愿景。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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