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表示,《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中,未来销售盗版光盘处罚门槛将大幅降低。“过去销售600张盗版光盘才判刑,以后销售一张两张就会判刑。”
销售一张两张盗版光盘就会被判刑,这恐怕很符合一些重刑主义者的胃口,因为,在他们看来,各种社会不良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刑罚不够重。所以,见死不救要入罪,食品问题多多就要加重刑罚。柳署长的表述也是不够严谨的,因为《著作权法》既不是刑法典也不是单行刑法,更不是司法解释,由《著作权法》来规定销售一张两张盗版光盘就要判刑,并不现实。
好了,就算是刑法典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一张两张盗版光盘就要判刑,这对于打击盗版光盘就一定是件好事吗?其结果完全可能是这样一个局面,盗版光盘制作和销售仍然非常猖獗,但是,有关部门却高调宣布打击了众多侵权罪犯,而那些被打击者恰恰只是那些在街头巷角偷偷卖少量盗版光盘的底层人士。
早在几百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就告诫我们“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现在规定“销售600张盗版光盘就被判刑”的规定已经足够严厉,问题在于,一是行政执法部门不愿意深入打击,有的仅仅是满足于抓“小萝卜头”,更有的是对侵权的违法嫌疑人“以罚代刑”。二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不够,有些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侦查权,无法深入开展取证,而公安机关则出于种种理由,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往往又不接收和介入侦查。
当然,销售一张两张盗版光盘并不是不能处罚,而是应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比如接受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甚至是治安拘留。因为,刑法讲究谦抑性,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他法律可以规范的事情就不需要动用刑罚。如果销售一张盗版光盘就要判刑,那么销售一千张是不是要判处死刑?
立法容易执法难,而执法者推卸责任的方法往往就是将问题往法律身上靠。法律无法承受执法不力之痛,而刑法更无法承受“销售一张盗版光盘就要判刑”之痛。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