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628号令明确从明年元旦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628号国务院令还规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都要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为基本票价的2%,保额则2万元封顶。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自愿订立。所以,旅客乘坐火车时是否投保意外伤害险,应当由其自愿决定,铁路部门不应强制旅客投保。至于2万元封顶赔偿的不合理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如果旅客遭受意外伤害受伤严重的话,2万元是显然不够支付医疗救治费用的。
此外《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则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而实际上,随着经济发展与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当前对于事故伤亡者的赔偿金额已经远远超过15万元。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造成旅客伤亡的依然仅仅赔偿15万元,显然也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而相关部门所以会制定如此明显违法与有失公平公正的条例与规定,无疑是出于减轻自身责任与经济利益损失的目的,实际上是一种出于自利动机而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而从更大范围来看,当前类似垄断部门单方制定并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并不仅仅只有此次废止的相关铁路条例与条款。如部分国有金融企业就单方制定了不少有损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与此同时,社会上还有不少商业企业与经营者,同样将自己单方制定的有失公平条款的“格式合同”强加给消费者,并由此而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维护。
正因为如此,人们期待有关方面能够进一步强化审查力度,更多地废止与取消类似《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这样有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例与规定。通过更多地取消由垄断部门单方制订的霸王条款,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相关消费领域的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