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铁路强制险取消”的三重追问

2012年11月19日 17:44   来源:四川在线   毛开云

  从明年1月1日起,废除实施了6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意味着,铁路意外伤亡的赔付不再是15万元封顶,而且金额为票价2%、保额却只有2万元的强制险也不再征收。(11月19日《青年报》)  

  说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其实是旅客强制“被保险”——不少旅客不知道火车票里还有保险,因为旅客买票时从来没人告知过。这次铁路取消强制险,公众仍有三重追问,需要铁路部门给一个回答。  

  众所周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由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于1951年,与其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1987年和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改为自愿保险,但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却一直延续下来。  

  第一,轮船和飞机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20多年前就可以取消了,为什么铁路就不能取消?轮船和飞机可以自愿保险,铁路为啥就不能自愿保险?铁路旅客为啥强制“被保险”20多年?  

  第二,20多年中收取了旅客多少费用?按照规定,强制险的费用是票价的2%,每年这么多人乘火车,每人乘火车都要强制“被保险”,强制“被保险”了20多年,这个费用肯定是个天文数字。即使铁路部门不公布,有心的乘客肯定是能够算出来的。  

  第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刚出台时,对旅客的保险金额规定为不论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为每人人民币1500元。1992年,《条例》进行了修订,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保额均为2万元,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之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保险费应该取之于旅客、用之于旅客,这些保险费有多少用到了旅客身上?是超支了还是有结余?超支的如何弥补,节约的哪儿去了?  

  铁路取消强制险,这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也是铁路部门的一次改革。长期以来,因为历史原因,铁路的企业属性不明显,而随着一步步地改革,铁路也应该逐步走向市场化。有关专家指出:“废除强制保险、取消15万元的伤亡赔付封顶,是一套‘组合拳’,有利于深化改革,也有利于铁路回归市场属性,这是改革的方向,应该支持。”如果铁路部门能够把上述三重追问解答清楚,无疑对这次改革大有裨益。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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