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罚前三名”有悖法治精神

2012年10月30日 09:12   来源:新民晚报   禾刀

  从10月2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路口内随意穿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被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对群体性闯红灯的,处罚前三名”,此举从数量上压缩了处罚范围,降低了处罚难度,提高了处罚的可操作性,但却可能面临法理困境。只要闯红灯就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倘若只处罚前三名,而对其他违法者不予处罚,显然有悖“违法必究”原则。再说,还会遇到“前三名”难以认定的技术难题。其实闯红灯“从众心理”的来源,在于公众觉得法不责众。现实执法中如做不到“违者必究”,有些侥幸心理久而久之就会成长为“马路哲学”。

  对大路口行人的群体性闯红灯只罚前三名,而对小路口闯红灯的行人则一个不漏地处罚,仅仅在一座城市,法律便出现如此悬殊的差别。就算这样的差别化处罚措施确实得到了落实,但因采取选择性处罚,不可能真正提升法律在公众面前人人平等的严肃性。一旦活动结束,行人群体性闯红灯现象很难说不会反复,也就难脱运动式执法嫌疑。

  不必苛求交通文明建设旦夕之间实现变化,在法律的公平公正践行问题上下足功夫,交通文明建设才能在不断巩固中逐步推进,公众自觉守法意识才能不断提高。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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