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23日开始,石家庄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不闯红灯、做文明有礼石家庄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此次活动中,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本报今日A08版)
对于群体性闯红灯的,只处罚前三名,不处罚后面的行人,从表面上看,这样的处罚有点不公平,没有做到一视同仁。然而,我们应当看到,在大路口,中国人闯红灯有一个非常典型的特点,就是很多行人本来没打算闯红灯,但当看到别人闯红灯之后,就会自觉不自觉地跟着闯,所以才有了“中国式过马路”这个流行词。
从法律角度说,对于群体性闯红灯行为,只惩处前三名,而不惩处后面跟风的行人,符合罚责一致原则。虽然“带头大哥”和追随者在表面上产生的危害是相同的,都危害了交通安全,但在实质上有所不同,追随者是在“前三名”产生危害之后才效仿,并没有新加危害性,没有让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大。
再者,俗话说得好,“枪打出头鸟”,杀鸡儆猴,那些在大路口带头闯红灯的人就是违反交通规则的“出头鸟”,就应该首先拿他们开刀。只有这样,才能对追随者起到警示作用。
当然,“只罚前三名”在执行中可能会陷入如何排查前三名的细枝末节上,从而增大执法成本。而且一旦发生争执造成围观,路口会不会更拥堵呢?对于这些可能发生的情况,政策的制定者应提前考虑周全。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