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23日起,石家庄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护栏等,将被处以50元以下罚款。石家庄交管局局长表示,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据10月25日《法制日报》)
最近有一个流行叫“中国式过马路”,说的就是“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这种只看人不看灯的违法行为,无疑是在集体破坏规则,背后是国人心里所持的法不责众观念,以及从众的“羊群效应”。对于闯红灯该如何处罚,法律本有明文规定,各地也有处罚标准,但均是建立在法律的公平原则上,所有闯红灯的人都要受到处罚。
而石家庄出台的措施,却打破了这一原则,采取区别对待,大路口只罚前三名,小路口全罚。“中国式过马路”遭遇到“中国式处罚”,如此一来,公平何在?能够起到惩戒效果吗?
集体闯红灯的行为本来就该依法处罚,不管是在大路口,还是小路口,也不管人群数量多寡,其违法性质都是一样的,不应有所区别。而石家庄的分类处罚措施,表面上看能够提高处罚效率,通过打击闯红灯的“领头羊”,亦能起到“杀三儆百”的效果。但是,这种做法却严重破坏公平性,比起法不责众而言,“只罚前三名”的举措,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罢了。
“只罚前三名”属于选择性执法,不仅对集体闯红灯者不公平,亦容易陷入纠结于排查前三名的细枝末节上,从而增大执法成本。同时也无助于警示他人,反而助长民众的侥幸心理:既然只罚前三名,那么自己以后小心点,别冲在前面就是了。可见,“中国式处罚”并不会遏制“中国式过马路”,反倒会引起更多纠纷和争议,与其选择性执法,不如严格执法,对闯红灯者一律依法处罚。
近年来,各地纷纷在提高闯红灯的处罚力度,比如安徽规定行人闯红灯最高可罚款50元;深圳拟将行人闯红灯罚款从20元提高至100元;郑州市除对闯红灯行为处以警告或罚款10元外,还对公务人员通报、评先一票否决。但是,从具体执行效果来看,各地均不理想,法规基本上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没有落实到实处去,以至“中国式过马路”仍在上演。
经常有人拿国外对闯红灯罚款额高做例证,却忽视其严格执法才是最为主要的。因此,在吐槽“中国式过马路”的种种弊病时,切勿忘记“中国式处罚”才是问题根源。只有执法者秉持公平、严格的执法态度,不看人下单,不畏惧权贵,对所有违法者一视同仁,才能真正在民众的心里树立起法律尊严,让“中国式过马路”式微。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