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前三名”很好地权衡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确立与公民公共意识的养成之间的矛盾,也填补了“法不责众”与“法治权威”之间的罅隙,表现出一种难得的创新性执法智慧,如此营造法治文明的努力,理应得到尊重和鼓励
近日,石家庄市有关部门决定,自10月23日开始,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不闯红灯、做文明有礼石家庄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表示,当前,在市区一些路口,特别是商超云集的大路口,行人闯红灯现象依然比较严重。此次活动中,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将处罚前三名(10月25日《法制日报》)。
最近,“中国式过马路”引起国人共鸣。所谓“中国式过马路”可以解释为群体性闯红灯,“聚齐几个人就可以过马路了,与信号灯的颜色无关”。很明显,人们参与群体性闯红灯的心理就是“法不责众”——应该说,这种心理的产生有其现实原因,群体性闯红灯因违法者众多、执法力量有限而难以全部反映到执法层面上,致使群体性闯红灯中个体鲜有被追责;而这种现实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参与群体性闯红灯者的侥幸心理,以致“中国式过马路”成为一种令人无可奈何而又司空见惯的事。但不管怎样,既然承认“中国式过马路”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不文明现象,就应该力求有所作为。在笔者看来,石家庄市“对群体性闯红灯的,将处罚前三名”,就是一个值得称道的举动。
也许有人会说,同样是闯红灯,只处罚前三名恐有悖公平精神?但事实上,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对象基本都不会是专门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具体事件,具体到“处罚前三名”,它只是设置一个针对群体性闯红灯的处罚机制,就像买票排队按照先来后到原则一样,在这一机制面前,市民的权利和机会是平等的,并不存在刻意与“前三名”过不去抑或刻意偏袒“前三名”的追随者。更何况,就算具体到某件群体性闯红灯事件中,率先闯红灯与效仿闯红灯性质上本就有所不同,这一点,类似法律将“组织者”与“参与者”区别对待。因此,群体性闯红灯中的“出头鸟”被“优先处罚”,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
在笔者看来,针对群体性闯红灯“处罚前三名”不仅充分考虑到了打击群体性闯红灯现象操作难这一现实问题,更是以一种执法智慧巧妙地维护了法治权威。上面说过,既然群体性闯红灯处理难但又不该听之任之,“处罚前三名”何尝不是一个折中之法呢?一来,从执法角度出发,“处罚前三名”将一个棘手的群体性闯红灯事件过渡为个人闯红灯事件,不管是从监管上还是处罚上,都更具可操作性。二来,“处罚前三名”不仅可以通过事后处罚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更可给公众一种心理暗示:就算闯红灯,也不要进“前三名”——一旦这样的心理暗示深入人心,群体性闯红灯现象自然消于无形。毕竟,一群陌生人不可能为了逃避处罚而一字排开去闯红灯,如果都不愿意做“出头鸟”,其结果正是我们希望的都不闯红灯。
说来说去,闯红灯于现代社会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问题,它更是一个法治问题——在不能容忍闯红灯而又对群体性闯红灯无可奈何的语境下,“处罚前三名”很好地权衡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确立与公民公共意识的养成之间的矛盾,也填补了“法不责众”与“法治权威”之间的罅隙,表现出一种难得的创新性执法智慧,如此营造法治文明的努力,理应得到尊重和鼓励。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