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取缔对职工的经济处罚权令人振奋

2012年09月28日 10:27   来源:燕赵晚报   殷国安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草案有一个新亮点: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9月27日《新快报》)

  在公众眼里,用人单位对员工实行经济处罚的情况可谓无处不在。看来在广东,根据企业制度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传统做法要被叫停了。禁止用人单位利用企业制度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是不是剥夺了企业管理的权利?根据法律,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力。根据《立法法》规定,工资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必须由法律规定调整,现在却连一个企业都有权扣除,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不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制度,但是必须符合“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两个原则,而进行经济处罚恰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合法规定。目前,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有对劳动者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其依据来源于1982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企业享有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权利。然而,在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并未赋予企业该项权利,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是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1997年颁布《行政处罚法》中,更加确定了企业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与上位法抵触的内容自然失效,不能成为企业不能对劳动者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依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经济处罚权是无效的。

  那么,企业对职工违纪如何处罚?违纪涉及治安问题应由公安部门处理,如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则应该进行赔偿,而不能罚款;对迟到之类的问题可以进行教育、警告、责令改正、取消出勤奖等,总之不能肆意扣除工人应得的劳动收入。这样一个原则,不仅许多工人不知道,连许多执法部门也说不清。许多人还是以为只要是企业制度规定的,就可以对工人进行经济处罚。如此看来,广东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没收”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力,显然具有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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