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至此,十年前就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的条例,终于有望在近期付诸实施。专家表示,这项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千万级罚金”,将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10月11日《经济参考报》)
有了千万级罚金,就会“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逻辑上当然说得通,现实层面消费者内心的担忧却很难因专家鼓噪的类似观点就能够得到排解了。
说白了,中国消费者权益的“脆弱”是有目共睹的。在汽车召回条例实施之前,任何对条例的现实层面的效果评价都是无法成立的。条例不“落地”,一切都是空中楼阁,罚款哪怕是到了“亿元”级别也无济于事,于事无补。
人们对“汽车召回条例”实施的担忧其实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如何确定汽车产品“有缺陷”本身就是一个玄而又玄的命题。在汽车召回的问题上,近年来,中国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欧美以及日本汽车品牌屡屡有产品因缺陷被召回的案例时,惟独把中国市场的产品排除在召回的范围之前,理由通常就是“中国市场的产品没有缺陷”。对中国消费者来说,在缺乏公益消费维权能力的情况下,中国消费者无法抱团应对,每一个消费个体也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了。
此次汽车召回条例实施对“在华销售的进口车、合资车和自主车将在召回频次、召回批次、单批次召回量等方面大幅增加”的前提是,质检部门能够担当起对中国消费者负责的重任,能够将“有缺陷”的汽车产品检验出来,期待汽车生产企业主动召回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无论是进口车、合资车和自主车,车企和地方政府以及质检部门的关系都不是消费者所能够获得的信息,消费者对汽车召回条例实施也只能被动地寄希望于质检部门的睁开“慧眼”,至于是不是能够召回,拒不召回后对车企采取“千万级罚金”的措施都是后话了。
汽车召回条例实施,强化的是“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的企业”的“巨大震慑作用”。听起来“千万级罚金”已经是很有震慑作用了,不过,看看汽车企业老总的收入和公司净利润就知道“千万级罚金”对企业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公开数据显示,23家整车上市企业中的总裁收入过百万的就有7家,公司净利润最高的达202.22亿元。面对高额的收益,如果企业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而甘愿接受“千万级罚金”时,汽车召回条例实施对消费者来说也是意义不大的。
很显然,实施汽车召回条例,仅靠罚款是不够的。中国目前处于进入汽车社会的关键阶段,小汽车的保有量每天都在以创纪录的数字增长着。国庆8天长假,高速公路免费所造成的全国大拥堵现象从另一个层面上佐证了中国社会对汽车的保有额度的增加,也就是说,在中国市场上汽车消费的飙升需要有一个完整的、有执行力的汽车召回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有效判断缺陷产品的细则,以及挠痒痒式罚款并不能为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随之而来的各种隐患也会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层面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近几月来,中国频繁出现的重大交通事故已经无法让人能够平静地迎接汽车社会的到来。
十年磨一剑,汽车召回条例实施时,对消费者来说需要的是一柄见血封喉的利刃。(吴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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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