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月票"何以成为"先进经验"

2013年08月13日 10:00   来源:东方网   马涤明

  购买“月票”就可以超载不被罚,这样的事发生在河北两县。记者调查发现,在河北永年县和邯郸县,“月票”被货车司机称为“买路费”,永年县的路政、运管和治超站打包价为3200元,邯郸县价格是1550元。(8月12日《新京报》)

  “超载月票”这个东西滑稽得很,超载本违法,而处罚超载的目的是杜绝违法行为;可“超载月票”却让违法行为合法化,“打包”的固定罚款数额与惩治违法无关,倒成了执法部门创收的手段,结果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双赢,公利益成了牺牲品。

  “超载月票”并非河北两县的发明,而是早已流行了多年的执法创收绝招。比如此前媒体曾曝光过河南淮滨县以“包月”收取超载罚款的情况。而在公众舆论层面,包括“超载月票”在内的各种执法经济现象早成过街老鼠,上级部门也不断表示要严查。不可思议的却是,在舆论的不断讨伐以及官方的严查中,“超载月票”现象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成了“先进经验”,河南那边刚消停,河北这边又有人效仿。

  “超载月票”也好,执法经济也好,所以会成为“先进经验”而广为流行,主要原因,一是社会治理中某些逻辑的颠倒。按照治超和交通部门的说法,“月票”是人性化手段,车主和执法部门都少了麻烦;一次一查,每次都开票、交钱,双方都受不了。而这等于说,治超处罚的目的并不是彻底解决超载问题。实际上罚款手段也解决不了超载。社会治理的问题原本不是一罚就灵的,然而目前的行政治理思维,则一是罚款,二是罚款,三是罚款……并且罚款都与执法者利益挂钩,罚得越多,执法者获利也越多。这种情况下,执法者会希望违法行为越多越好,没人违法了反而受不了。“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就是这么来的。结果必然是,再多的执法部门都不可能治得了超载,没人超载的话,谁给执法部门送钱?

  二是对乱罚款、以罚代管现象问责无力。往往是一句轻飘飘的“执法不规范”,要求整改,就完事了。这还是媒体曝光、舆论发酵的情况下,否则可能任凭群众举报,有关部门都没有任何反应。这也再次证明,体制内自我监督无效是导致部门性权力寻租的根源。

  罚款治超毫无效果已经是一个常识,结果只能加重车主负担而由终端消费者买单。正确做法,一是政府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依法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恶性竞争导致的竞相超载问题。二是将公路完好指标作为执法部门的考核硬指标,比如公路出现轧损情况则证明治超不力;而执法部门为避免严厉问责,必然会祭出重拳,比如该卸货的一定会卸货,而不再是一罚了之。还应创造条件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治超,省级政府网站应开辟专题频道,让公众举报、车主投诉及官方回复阳光透明,哪些路段超载损坏公路现象严重,哪个地方滥罚款问题严重,统统曝光于公众视角之下,这样一来,“超载月票”这种“先进经验”恐怕一天都推行不下去。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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