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代看望老人”是一种代理行为。根据民法原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进行代理,否则无效。这包括结婚、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等有严格人身性质限制的行为,自然也包括了看望老人。
“常回家看看”上升为法律之后,具有了强制性、可诉性。前不久,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在理论上,如果被告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还将面临拘留措施。然而,强扭的瓜不甜,如果真要拿着法条逼着子女去看望老人,也许将适得其反,甚至将使双方关系更为紧张。
因此,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我们更应该发挥法律的指引、劝导作用,让子女自觉地履行相关义务。其实,“常回家看看”并没有那么难,法律规定的是“看望或者问候”。这也意味着,子女尽孝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仅可以面对面的“看望”,也可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问候”,如电话、写信、视频等,但前提是必须亲自而为。
所以如果真的出于客观原因无法“回家看看”,有上网拍淘宝的时间,倒不如拿起电话,给远在家乡的父母打个电话问候,这不仅履行了法律义务,更让父母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慰藉,节省下来的钱还可以给父母买份礼物,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