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被架空?“指标性征税”之说有违常识

2013年07月04日 06: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怎么依法征税,是一个重大的问题。现在我们是依照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性的任务来征税;而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税率,来依法征税。”原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俞光远的一句话,让参与税收征管法修改研讨会的与会人员颇为尴尬。按行政指令征税,意味着税收征管法在实践中被架空——这个税收征管中最根本的问题,秒杀了其他任何程序性、技术性问题的讨论。(7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大多数地区的税收工作并未真正做到依法治税?虽然这样的观点能够得到媒体的眼球,但是的确不是客观公允的观点。

    事实上,税收工作并不是依据行政性指令征税,依法治税被税务部门确定为税收工作的灵魂,得到了贯彻执行。可以说税收法治工作不仅保障了国家税收工作健康发展,也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俞光远的观点有违常识。

    首先,正确认识税收收入预算指标。其实,俞光远等专家认为的税收工作中的行政性指令,就是国家一年税收收入预算指标,是经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通过的收入参考指标。在完全理想的依法治税话语下,税收收入是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实现多少缴纳多少,因此不需要收入预算指标。但是,现实生活中,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国民经济发展之所以存在国家预算,就是通过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和指标来对全年国家财政和公共服务等进行规定和筹划。税收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其收入规模直接影响国家财政预算规划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

    所以,税收收入预算存在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指标体系之一。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都有国家财政收入预算指标,按照预算指标组织收入、进行征税,这也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和财政收入工作的一条重要规律。

    其次,依法治税,不仅依据程序法,也依据实体法。税收法律的组成包括税收征管法这部程序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单项实体法。《税收征管法》规范的是税收征收的程序性规定。该法的存在从根本上确保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法治原则。比如该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另外,纳税人在具体交税中,除了程序方面依据《征管法》之外,也依据相关单行法律,比如缴纳增值税,就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的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税率征税。目前,我国税收单项实体法就有18部,规范了所有的单项税收征税的对象、范围和税率等。由于有这么多的法律规范税收征纳行为,所以“都按照行政指令征税”的说法不攻自破。

    再次,或许有人会问,税收法律固然多,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执行,不就是没有按照法律征税吗?笔者认为如果有这样的认识,那是不熟悉税收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偏激看法。因为税收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税收工作是从纳税人手中要钱,是国家无偿将公民的财产征用。因此在实际征税工作中,如果没有确定的可供大家预期遵守的法律原则进行规范,征税工作会必然会陷入混乱,纳税人也不会心服气顺的将自己辛苦赚来的钱交给国家,抗税等现象会成为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征税能进行下去吗?所以,税收工作必须依据法律是税收工作本身的特性所决定。

    当然,现实生活中有个别地方确实在依法治税方面做得不够,时有发生为了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指标而废依法治税原则的现象,比如媒体所称的“弹性征管空间”。但是,决不能因为个别地方的违法行为就否定全部税收法治工作。(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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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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