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水泼官员被拷 舆论一边倒岂止是因为主观

2013年05月29日 09:32   来源:荆楚网   蒋沂含

  日前,一则题为“贵州赫章县可乐乡书记粗暴执法”的帖子引爆网络。发帖者称,一名13岁的女孩因不慎倒水淋到乡政府车辆,而与该乡党委书记引发口角,后被当地民警用手铐铐住,“街头街尾来回游行长达20余分钟”。当地解释,事发3月30日,城管在整治农贸市场时,与当地住户发生冲突,其间因住户女儿用脏水泼执法者,被警方带上警车。可乐乡党委书记袁泽泓称,因女孩个头较大,派出所工作人员不知其未成年,于是用手铐把她铐住带上警车,“游街示众”系杜撰。(5月28日《南方都市报》)

  此事件被曝出后便开始便持续发酵,16个小时之内,网易的评论量已经突破17万,舆论对事件的关注度可见一斑。事件中的双方虽然各执一词,情况不明,但是网友的态度却几乎是清一色的倒向女孩一边,这其中纵然有舆论同情弱者、仇官等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然而,如果把舆论倒向女孩的原因归结为类似的主观因素,未免显得民众太不理性,公权力的滥用,才是最被民众指摘的地方。

  质疑一:可乐乡乡长金奇率10名抽调干部组成的城管综合执法队是否有执法权?

  事件中的城管综合执法队,由该乡各部门抽调的10名干部组成,属于临时性质,然而,成立一个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依据、相对固定的组成人员以及专业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显然,临时性质的执法队并不满足基本条件。并且,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录用或者委托并赋予其相应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临时抽调的人员在短时间内就被赋予执法权,足以令人怀疑。可乐乡这个临时招兵买马的队伍,让人们对其是否具有执法权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质疑二:对女孩的戴铐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事件中的女孩,并没有符合条件的危险行为,何至于让公安机关拿出手铐限制其行动,可以说,戴手铐的行为不仅过激,更是涉嫌违法。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在执法时把女孩铐住带上警车,无论是否“游街示众”,仅凭这一点,执法一方就已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事件中的女孩13岁,就算违法,按照法律也是不能进行行政处罚的,尽管执法方称因为女孩个头较大,不知其未成年,这也是执法人员的失职,执法前没有了解清楚,不问青红皂白就抓人,怎么能成为逃避违法的借口呢?

  上述两点,反映出舆论倒向13岁女孩不仅仅是因为主观,可乐乡的执法行为,多处地方处理欠妥,涉嫌违法,在执法时滥用了公权力,如此执法,又怎么能不让民众愤怒呢?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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