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较为纯粹的自由竞争环境中,一种商业模式能够成长为主流,必有其存在的道理。以房屋中介为例,如果不是促进交易各方的交流,不是起到协调、平衡交易各方间利益博弈的作用,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展壮大起来。
而北京市住建委刚刚向社会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却明显是用力过度、管得太宽了。
以“房屋银行”为例,这是非常正常且风险共担当的一种交易行为。业主以自己觉得合适的价格将房屋发包给中介机构,坐享稳定收益,而中介机构为了将房屋再转租出去要付出劳动,理应获得回报。且中介机构也承担有风险,一不留神,房屋就可能砸在自己手上。
“房屋银行”也不只是中介机构在做。实际上,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在做。譬如在贵阳市,相关机构就收储市内的闲置房,用作保障房。尽管收储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也设置有20天/年的空置期,但因为出租方便、收入稳定,终究被市场接受。(《贵阳晚报》)
有一点必须明确:市场内有“房屋银行”这一交易模式存在,却不意味着业主必须将房屋存入“银行”,而只意味着业主多了一种选择。许多人之所以自由选择进入,是和这种模式带给自己的出租房屋方便与收入稳定不可分。
如此正常和正当的交易行为都不允许,则顺此类推,所有的超市或商场都不能低价进货再加价售出了,只能带着顾客亲自去厂家的仓库里提货;一个北京的家庭,早上买个菜,一不留神就可能被引着跑到山东的蔬菜基地;所有的银行也不能吸储放贷,得带着万千散户与贷款大户一一谈判,或者带着贷款大户分别拜访万千散户。怎一个折腾了得啊!
此外,中介代收房租本来是精细化服务,在给业主带来方便之余,尽管也形成了一定风险,但风险明显可控。明令禁止这行为,着实是因噎废食。循此逻辑,既然任何经营活动都有亏本、破产的危险,只好禁止一切经营行为,去搞全民自给自足了。
不是说该办法一无是处。实际上,如明确要求不得有阴阳合同、价格欺诈行为等等确在交易原则范围,必须由行政部门规范,以保证交易各方的正当权利。只不过在微观的经营层面,该办法确在诸多细节上形成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没有把该放的权力放掉。如古训说,会过犹不及。如果贸然实施,恐怕会造成市场交易的混乱。
所以,在国务院于5月13日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总理强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这不仅是强调市场经济的原则,也是强调权力有边界。(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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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