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长福:如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2年12月13日 09:1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开始成为我们努力的重点。

  近几年,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推进,也推动了农业经营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相应提高,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逐渐开始发挥作用。不过,整体上看,目前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还明显偏低,与现代农业和农业新形势的要求相差较远。因此,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成为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构建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把握两点。

  第一,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农户始终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制度,这一点必须牢记。现在一提到规模化、集约化,有人就认为家庭经营是小农经济,不符合现代农业要求,或者简单地与农业发达而又人少地多国家的规模经营相比较,要求单一大公司、大农场经营。这是在规模化经营上脱离实际的片面化、简单化。

  事实上,从我国农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家庭经营既适合分散经营,30多年来农业发展的巨大成就、粮食九连增就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建的;也适合日益扩大、延展、推广的农业规模经营,这些年越来越多的专业种植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不仅在更大程度上提供了越来越充裕的农产品供给,也更好地保证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经营体系。尤为重要的是,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改变,目前城镇化率虽然超过50%,农村人口仍然高达数亿,农业家庭经营既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农村稳定的基础。

  第二,传统的家庭分散经营体制必须创新。最近几年,劳动力短缺的现象正在由工厂向农村蔓延。一方面,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大量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不少地方已经出现农忙季节缺人手、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的现象,加上农业比较效益相对较低、劳动强度相对较大,对农业劳动力形成“挤出”效应,“谁来种地”开始成为现实压力和挑战。这就迫切需要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另一方面,“怎样种地”的现实考量日益迫切。在传统农户经营中,一个劳动力一天的活可能只需要机械作业10分钟甚至更短。现在,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的推广不仅极大地减轻了劳动强度,也大大地提高了劳动效率和劳动质量,但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需要相应的规模化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面对更加趋紧的耕地和水资源压力、环境保护要求和市场竞争挑战,农业经营需要更加注重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更加注重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经营。显然,大量散、小、弱的经营状况无法与现代农业的这些要求匹配,“怎样种地”成为更关键更重要的问题。

  既清楚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础,也认清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紧迫性,对如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至关重要。它告诉我们,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并不是从头开始,也不是推倒重来,更不是把家庭经营“挤出”农田,其实是经营形式的创新,通过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加快成长壮大,尽快构建起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具体来看,目前分散经营的农户由于地块狭小、劳动力与劳动技能相对缺乏、个人种植效益相对较低,要创造条件鼓励土地向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必须尊重农户意愿,确保农户利益,不可“一刀切”甚至“运动式”发展;在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带领下,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形成有规模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的市场经营主体;同时,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在“公司+农户”等多种形式的产业化链条中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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