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月1日《海西晨报》报道,福建车主林先生每天驾驶自己的小货车经由沈海高速往返于翔安与晋江。因为走的是高速,自信不存在闯红灯等违章行为,所以林先生从没查询过自己的违章记录。然而近日林先生偶然查询得知,从今年1月开始,自己因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已在同一个地方被拍摄220次,罚金一次100元,至今已累计2万多元。
林先生的遭遇不禁让人想到近年来频现于各地的“违章王”,这些车主往往长期多次违章,少则被记上百分,多则超过200分,自己却浑然不知。近日济南一辆鲁A牌照的黑色奥迪轿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75项违法行为,驾驶员被记220分,总计罚款1.3万元,创下了济南近两年来单次记分的最高纪录。
诚然,一些车主不顾交通安全,无视交通规范,频繁实施违法违章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处罚。但除了车主自身的责任,“违章王”的涌现与我国当前的交通违法处罚方式、程序落后,“电子眼”执法的高效与准确存在反差,不无关系。
目前,我国各地的“电子眼”交通执法中,普遍存在不及时告知甚至不予告知,忽视违法违规者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的现象。这不仅使违法者错失救济良机,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罚款,而且也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执法违法之嫌。
众所周知,处罚不是目的,及时纠正和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才是立法和执法的根本目的。对此,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而对于行政处罚,则要求必须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根据《行政处罚法》,这些“法定程序”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同时,该法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应该说,从林先生第一次违法时起,交管部门就没有尽到处罚的告知义务,也没有尊重其知情权、申诉权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电子眼”执法体现了交通执法的技术进步,但有了“电子眼”执法,法律规定的那些交管部门本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就能随意省略和变通吗?交通执法和处罚不是“记黑账”,违法者虽有错但也不该成为随时“待宰的羔羊”。现在的通讯这么发达,发个短信或者寄份罚单给违法者能有多难?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