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催债公司合作催债,仍须恪守权责边界

2012年10月31日 08:33   来源:华西都市报   华西都市报评论员佘宗明

  日前,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对此催债手段,不少人感到惶恐。而对于银行随意将客户资料透露给催债公司,很多市民也十分愤慨。

  银行追债,无可厚非。在成熟的规则体系中,“借与还”本就该遵循契约精神。如果有人欠债不还,对银行而言,会造成坏账损失,影响资金回笼。因而,银行和客户之间应循守守则默契,一旦客户违约,追债当在情理之中。但就算追债,也应讲求程序正义,恪守边界。

  和追债公司合作,按理说,并无多大的“原罪”。正如业界人士说的:“催收的业务比较简单,同时工作量又比较大”,银行毕竟人手有限,分身乏术,难以应付分散的欠债者。在分工细化的当下,追债外包,节省了人力,提升了效率,似无不妥。

  可是,银行与催债公司的“联姻”,为何引来斥责声一片?原因很简单,比追债效率更重要的,是程序的公平性;讨债再合理,也不能践踏民众权益。民间催债公司,在公众印象中,常跟“暴力”“耍狠”“言语威胁”等行径联系在一起。它们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涉黑”也成为其形象污点。当银行雇佣它们来追债时,谁敢肯定,它们不会采用非法手段,逼迫民众就范?

  催债公司带来的安全忧患,难免让人们惶恐不安:银行为了催收债务,竟然请成分堪忧的组织来帮忙,这般厚黑化的做法,置民众的身心安全于何地?难道,追债就只能是沿着矛盾激化的暴戾路径,而不能是对等磋商?再者,在未经客户允许的前提下,私自将其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无疑违背了替客户保密的原则,侵犯了民众隐私。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上,就披露了多家银行内部人员贩卖客户资料,从中获利,给心怀叵测的人留下可乘之机。这引发了哗然大波。在我国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中,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规定: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此可见,将客户信息轻率泄露,或是在越法律雷池。

  银行催债,理应拿捏好分寸,不能不择手段。实质上,追债提效,无需祭出厚黑的招数:比如在放贷前,进行风险预估;做好临近期限提示、邮件或电话催促等工作,完善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将恶意欠债者列入黑名单;采用司法追债,应对经济纠纷等。

  商业银行,与合法性存疑的讨债公司过于暧昧,已是极大的角色错位;侵犯隐私,更是逾越了边界。当权责已含糊,银行业苦心经营起的信誉资本、社会信任,又怎能不流失?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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