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催债公司合作 银行更应保护储户信息

2012年10月31日 07:01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在已经开展的银行与催债公司的合作中,究竟涉及多少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部门理当深入调查并给市民一个公开的答复,以消弭市民的疑虑。

  在近日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承认了自家行内确实与第三方催债公司有合作。

  这一消息迅速引爆舆论,一些人的愤慨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对催债公司的恐惧;二是基于对个人信息泄露的不安。

  虽说早在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要求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但到了2006年,催债这个古老的行当在中国又有了新生的迹象。其时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出了第一批“商账追收师”上岗证书。

  我们姑且认为“催债公司”在组织形态上都具备合法的外衣,公司所拥有的“商账追收师”也都有着合法的上岗证书。但这些催债公司要为银行工作,就必须先从银行那儿知悉要催收的人以及被催收对象的个人信息。否则,催债公司替谁催,又找谁催呢?

  而银行所掌握的储户个人信息并非银行的财富,更不是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向其他公司转交的私货。银行与第三方的催债合作,并将储户个人信息私相转授,这自然未征得储户的同意。当这样的消息不是银行主动披露,而是在一个“述职评议”的活动中偶然曝光时,市民的不安与恐慌自是意料中事。

  我们当然也可以期待个人信息遭泄露的公民个人,以诉讼等方式向银行找一个说法。但在公民的自力救济之外,行政职能部门也应主动介入调查,甚至在符合立案条件时,公安司法机关也有主动介入的必要。现行刑法上就有相关罪名,如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立法上看,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首要防范的就是金融机构。银行掌管着市民最重要、最核心的个人信息,严管乃是必然。在已经开展的银行与催债公司的合作中,究竟涉及多少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部门理当深入调查并给市民一个公开的答复,以消弭市民的疑虑。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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