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草案还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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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解读
精神病自愿住院,不宜“一刀切”
从本质而言,精神病也是一种疾病,承认这个事实,就该将其与一般病人一视同仁,看不看病,听从他们的内心。从这点上说,“自愿”有理。但是,精神病又不是普通病患。有统计表明,在我国1600万名重性精神病人中,70%左右没有侵害性;1%左右系犯罪型精神病人;还有30%左右,徘徊于两者之间。对前者,自愿治疗似乎可行。但对后者,因为已对社会秩序直接构成威胁,故而不能完全由“自己做主”,否则,就无异于放虎归山。而更难的,是“中间”。
站在人性角度,精神病患者本身作为社会弱势人群,比正常人更需要亲人、社会的帮助和关心。如果“强制”医治,就有好转、乃至康复,回归正常生活的可能,而一旦全凭“自愿”,其结果往往是:放弃治疗。精神病人与醉酒者相似,谁见过醉汉说自己喝醉了的?而放任与不治,常常是病情恶化、突然发作的诱因,为他们滑向犯罪型精神病人预留了空间。这是现实,也是问题的症结。按照“次优选择”理论,此时就不该任其“自愿”,而是主动“强制”。否则,就是以牺牲一个群体的安全来维护另一个群体的尊严,如何逃脱以人性之名行甩包袱之实的骂名呢?
不管此次《精神卫生法》何时定稿,但精神病人的治疗与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必须厘清。笔者以为,对于精神病人,政府更有义务“照顾”。尤其对于犯罪型精神病人,不仅要“强制治疗”,重点治监管,而且还要在财政上给予稳定支持,乃至完全兜底承担。这不仅是在减轻监护人的经济压力,更是保障社会大众的公共安全。而对其他精神病人,则可视等级而定,有些可以“有限自愿”,但像媒体屡次报道过的,如上访者、可能为了某种目的强制送医的精神病争议者,则可以完全“自愿”,避免被“合法”伤及。(文/晴川)
新闻观点
关注精神病人群是值得赞赏的,本着还精神病患者一份尊严及人权的原则出台的草案,我们本应是支持的,但是在支持之余,也应当多考虑下方案的实施难度,以及可行性。严谨及科学是必须的,严格每一条细节才能避免精神病患者及“被精神病”者的不公平对待。
微言大义
小新-Yolanda:有哪个神经病会说自己是神经病的,不过大街上没有人过问的神经病伤了人是否由政府负责者点更值得商讨。
猪仔乐园2010:医疗机构作出“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但病人拒绝住院,是否还得强制执行?
包太:还有自愿去的精神病么?
緈諨約錠VlP:精神病人危害到社会,精神病人有谁会自愿,有时还会伤害家人,只有强制,搞出人命来他也不会自愿。有病的人都说自己没病。
播音员小虎:我们国家能有这样的立法也真是奇观。这必定是法学届人士而非医学届人士的壮举,精神病人怎么可能自己去住院,精神病人本来就是大部分讳疾忌医,无法自控或不愿自控,相当一部分对身边的人会成危害。他们本来就是大脑出了问题,你还要依靠他的大脑去判断自愿不自愿?他们没有为自己和他人负责的能力。
麥兠来了:能自愿去的叫精神病人吗?
派白鱼最多两小时:想出这主意的自己就是个精神病!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