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中的“范跑跑事件”至今令人印象深刻。昨日城中媒体报道,《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拟规定:“在发生火灾、地震、台风、洪灾、车祸等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有媒体将此解读为“发生灾难时让孩子先跑”,这代表了舆论的一种立法期待。在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也于第40条明文规定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但稍加对比即不难看出,广州的“草案”较之其上位法明显扩大了保障的范围。一是国家法规定的是“优先救护”,而“草案”中是“优先保障”。“保障”的内涵外延都远远超过“救护”。二是国家法规定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的地域限制,而“草案”中并无发生地的限制。三是国家法将“优先救护”限定在“突发事件”,而“草案”已将“优先保障”扩大到了“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四是国家法中负有优先救护义务的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而草案中负有优先保障义务的则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责任人更明确了。
“草案”的诸多“突破”当然也不能视为对上位法的越位,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首要的立法宗旨就是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3条第1款还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原则性的上位法条款细化成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这本就是地方法立法的基本任务。
当然,支持立法的细化也不能忘了提醒法的有效施行。以现行的法律为评价标准来分析“范跑跑事件”,他在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地震)之后,并没有依法“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而是只顾自己逃命。就在这一极端的行为公开化之后,法律也没能把“范跑跑”怎么样。
既然现行法律上对未成年人的“优先救护”有着明文规定,却又拿拒绝“优先救护”者没辙。我们的地方立法实践就应吸取此教训,积极实践“优先保障”条款的切实履行。除了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上,要不断扩大之外,对法律适用的保障制度也应随之跟进。其实,在不少修法事件中,都有同样的境况:与其说媒体是在向外界传递一种“立法期待”,倒不如说这种“立法期待”中还有着“执法期待”的影子。
行立法易而行执法难。如何让执法落地,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在“草案”征集意见的过程中,还将得到进一步的考验。
(作者是湖南学者)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