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隶属湖南衡阳的耒阳市在耒阳党建网上,贴出51位干部的任职公示公告,称将在9月29日至10月5日受理举报。由于恰逢长假,这一公示的时间安排被指“心虚”。对此,耒阳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称,拟任职干部9月29日刚走完程序,而换届选举日早已确定,为不影响换届选举,只好在这几天公示。(10月8日《南方都市报》)
按照耒阳市相关方面对媒体的回应,“假期任职公示”是符合要求的,是为了大局不得已而为之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已经最大限度实行了公开的。可是,这些看似有理有据的回答,悄悄绕过了一个问题——如此公示符合干部任职公示的初衷吗?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为了“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其重要意义,是拓宽民主渠道、提高群众参与度,既让拟提拔的干部要过群众关,又对推荐干部的领导同志形成约束,还对其他干部起到提醒和鞭策的作用。
由此可见,一个地方要进行任职公示,其最起码的出发点,就是要想办法“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其中即包括了为此而努力创造条件的应有之义。可显而易见的是,“假期任职公示”折射出来的观念问题,其重要性绝不亚于其间有无猫儿腻——某些地方的选人用人,还是没有把群众的参与视为有益的助力,甚至还在把群众监督看作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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