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中秋国庆长假首日,某市在网上贴出51位干部的任职公示公告,称将在9月29日至10月5日受理举报,由于恰逢国庆假期,这一公示的时间安排被指“心虚”。不过,该市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表示,拟任职干部9月29日刚走完程序,而换届选举日早已确定,为不影响换届选举,只好在这几天公示。(10月8日《南方都市报》)
干部任前公示的时间、接受民意监督的时间,恰好选在“双节”假期,时间与事件切合得如此之巧,公众对其进行质疑,实在意料之中。
在节假日,每个人都希望享受高质量的休假,谁会想着此时去行使监督权呢?谁会一天没事呆在电脑旁边打开政府网站进行审视呢?当干部公示选择在节假日,民意监督便基本上沦为摆设。公众对此能不有所质疑吗?
然而,无论是根据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还是地方规定,“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以7—15天为宜”,却都没有提及7—15天是否需在工作日。也就是说,该市当前的干部任前公示,虽引发不小质疑,但其依然是“合法行为”,并无“越轨”的迹象。
合法未必合理,这又是一个常识。无论是政策措施还是法律规定,都可能存在漏洞与缺陷,需要在实践中被发现、被提及,然后予以完善。就此次干部任前公示而言,一个最大的启发便是,不能让节假日成为干部任前公示的避风港。因此,对干部公示时间有必要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只有将公示时间限定在工作日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公众的监督权,公示才有真正的意义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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