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18时,@于方强NGO(实名认证为“南京天下公执行主任”)发微博称,90后公民程帅帅计划送给北大新校牌“北京人大学”(意指北大招录本地学生过多,成为“北京人的大学”),遭到北大保安扣留,后被带往海淀派出所。在派出所待了8小时后,程被带回家乡。(9月12日《大河报》)
计划送匾而已,最后何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之罪呢?程帅帅自述只是想通过行为艺术引起关注,呼吁取消高考户籍歧视,结果警方却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名,将他在派出所扣留了近8小时后,又将其送回新蔡县拘留所接受“训诫”。程帅帅的送匾行为引来众多网友声援,被认为是“有意义的行为艺术”,而北京大学却因此颇受非议,被认为“缺少气度”。尽管送匾风波的社会影响有限,不过,事发后警方扣留程帅帅、并将其遣送回新蔡县是否合法,程帅帅被扣“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能否成立,却应该引起公众的警惕。
程帅帅只是计划送匾,并未成功实施,尽管其送匾行为针对的是北大,但是并未带有任何的攻击性言辞,更不存在任何诽谤、诋毁北大名誉的举动。因此,其行为确实不会对北大构成侵权,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给北大送匾的行为艺术只是程帅帅的一种意见表达,一种赠与行为,涉及公民的表达自由和行为自由,而警方却在事后限制其人身自由,那么警方是否有可能已经侵犯了程帅帅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呢?如果类似于送匾这样的赠与行为也被认定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恐怕公民的一切自由权利也将大打折扣了。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其实,整个事件的事实很明朗,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程帅帅给北大送匾就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而是有关方面希望限制、阻挠程帅帅这种表达行为而已。但是,既然宪法和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那么,无论是谁,抑或出于何种目的,只要送匾行为不会干涉、妨碍和侵犯任何一方的权利、利益,那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阻挠,否则就会严重侵害程帅帅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如今,北大和警方都对外都称“不知情”,那么,程帅帅在送匾事件中被侵害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也应该被隐瞒吗?显然不是这样。如果警方确实依法认定程帅帅的送匾行为对北大的权益、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那就应该公之于众,给出有力的证据,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而不是现在的回避态度、以“不知情”为借口推脱。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