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飞机”是否入刑之争凸显“法律滞后”

2013年07月05日 07:13   来源:红网   窦永堂

  由南海某案件引发的手淫服务是否犯罪争议尚未平息,顺德传出的某沐足店突然增加“打飞机”服务招徕生意的消息,再度引发了公众的疑问。“打飞机”服务不入刑,那么组织“打飞机”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昨日,新浪网友“@占豪”就上述问题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问,引来众多网友围观,面对一连串的“起哄”追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淡定回应,既然“打飞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则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7月4日西部网)

  连日来,有关“‘打飞机’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卖淫”,引发各界热议,广东高院和北京警方的回应甚至完全相反。广东高院认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有了这个大前提,组织“打飞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随之成立。

  然而,与广东高院的认定不同,北京警方明确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列入卖淫嫖娼行为。两地认定如此反向,令人诧异。然而,细细考量可知:广东高院依据的是刑法,而北京警方依据的是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广东高院这一解释,体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刻理解和正确坚持,着眼的是法学基础理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对一种行为是否违法犯罪的认定,必须依靠成文法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则不认定其违法犯罪。而这一点,正是刑法三大原则中最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

  相比之下,北京警方依据公安部规定的做法值得商榷:其一,公安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远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其二,宪法规定,下位法(级别较低的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随意扩大上位法的规定范畴。显然,公安部规定的效力,要弱化许多。

  对于法律,普通公众难以详察。面对认定“打架”,产生困惑正常。欲想解惑,需要明晰两点:其一,广东高院与北京警方的认定,依据不同。广东高院依据的是刑法,北京警方拘留并处罚金的做法,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其二,“违法”与“犯罪”概念不同,“违法”并不等于“犯罪”。刑法打击的是危害最为严重的性交易,这种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虽不入罪却属违法,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却必须严打。

  困惑、混乱的原因多多,但均与“法律滞后”相关。“法律滞后”经常存在,任何法律都有其滞后性,需要做的是应时、顺时而变。只有这样,才会有效规制非传统以及刚刚出现的新的违法犯罪。正因为如此,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会以修正案、司法解释等形式,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颁布。自1999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我国又陆续公布了八个刑法修正案。1997年,尚未出现“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刑法对此并未涉及可以理解。然而,当着色情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卖淫的含义也随之扩大的情形下,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仍未将其纳入,足见“法律滞后”到了何等地步。当务之急是,加快其入刑步伐,或列入刑法规定或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为相关行为找到统一的定罪、处罚依据。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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