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名为《实拍:延安城管暴力执法,双脚跳起爆踩男子头部》的视频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和评论。据了解,涉事的城管是延安市城管局监察支队凤凰大队的几名临时聘用人员。昨天上午,延安市城管局作出了对当日参与执法的该大队正副大队长、一名中队长和4名临时聘用人员停职、待岗调查的处理意见。(6月5日中国广播网)
又是一起临时工执法犯法的案例。近两年来,从网络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政府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案例。但处理结果多半是以“临时工”身份开除了事。这些人真的是临时工还是替人顶罪?笔者感到非常纠结。若真是临时工执法犯法,除了追究临时工本人的责任,更应追究聘用单位领导的责任。比如这次临时聘用人员踩了商户的头,就应该追究城管局“头”的责任。
为什么有些部门经常用临时人员执法?从现实中看,原因大致有二:一是执法部门确实人不够用,为了完成执法任务,只好以“黑狗”顶“熊”;二是为了推卸责任。有些执法工作不好干,要干好就得来点邪乎的,正式执法人员不好下手,只有让临时工当“大头”,干好了皆大欢喜,干砸了让他们“顶缸”。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人员执法必先要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身份,否则,就没有行政执法权。临时工本来就没有合法身份,岂能让其随意执法?另外,执法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可有的单位却用违法行为来执法,以乱治乱,确实是曲解了执法的初衷。难怪很多群众对他们抱有成见。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出现临时工“执法犯法”的问题,应该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私相转授公权、纵容下属滥权的单位领导,追究“失职渎职、违法行政,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执法走出“任何人穿个制服都能执法”的怪圈,有效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制建设产生的误会和对立情绪。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