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目的就是推动本币跨境完全履行货币职能,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真正条件是,资本项目可兑换不能允许卖空买空的高杠杆投机,资本跨境流动监督和调控有效,宏观调控机制有效,确保价格信号均衡和合理波动,资金平稳流动,避免资金大规模流动导致金融危机。通过短中长期三步发展规划,可最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当人民币完全履行储备货币职能时,取消目前对储备货币资本项目的总量控制,只实行项目可兑换限制。
短中长期发展规划
近五年内,除特殊项目依然被禁止和限制外,储备货币跨境流动下的资本项目可以实现基本可兑换。在双边、多边之间跨境履行货币职能,其职能履行或存在一定的局限,双边和多边之间的本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内容不断扩展。双边、多边之间逐步协调,探索建立双边、多边本币清算体系和制度。逐步开放人民币、主权货币(不包括储备货币)资本项目,选择合作和协议国家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人民币、主权货币跨境流动除少部分项目外,基本不设总量限制。允许境内机构到境外、境外机构到境内以其本币进行债券、股票投资,资金进出本息与原币相同。允许符合资格的个人以本币进行海外资本项目投资,以储备货币进行产业和不动产投资实行额度限制。规范银行卡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和统计监测。
而在中期(2017年至2022年)内,人民币不仅在境内实现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而且努力实现在非储备货币国家,其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人民币也可兑换。人民币从境内可兑换走向境外、乃至区域可兑换。制定5年内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计划,年度和跨年度逐步推进有关项目。在双边和多边本币跨境履行货币职能的基础上,人民币在某些区域或区域内的主要经济体能够履行货币职能,并建立有区域内的清算机制和合作制度,区域内本币项下的资本项目实现对等开放的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必须是本币和区域内货币,跨境资金流动本息以双边本币支付,不得用其他主权货币尤其是储备货币进行交易和支付。对储备货币国家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依然坚持三条底线,但规模逐步扩大,并允许境内部分合格机构、符合资质的个人以储备货币到境外进行证券、债券、金融衍生产品和商品期货产品的投资。
在长期(2020年至2030年)内,储备货币、人民币在境内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在主要发达国家也可兑换。要建立资本可兑换的战略规划,每5年滚动调整,今后的中期和年度计划工作,按照战略规划的进程逐步开展。就长远(2022年至2030年)来说,人民币能够跨境履行货币职能,并将相应的人民币产品运用到贸易和金融活动中,建立起人民币的国际清算体系和制度。未来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人民币、主权货币、储备货币项下基本可兑换,与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基本相同。只有不符合安全、审慎监管要求和各种合法保护的项目不可兑换,如部分媒体、文化、通信、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军事和农业项目,某些区域的土地,基金投资等。
设置优先原则避免风险
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环节开放、管制取消,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本质特征。资本项目的任何一个环节的交易受到限制、约束,资本项目可兑换就无法完成。
这些环节包括:一是项目准入,包括项目准入和安全等要求和审查;二是交易环节,包括对资金币种、性质和用途许可、核准,对账户开设、货币兑换、项目登记的许可;三是退出环节,因各种原因和条件,已经申请审批、获得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进出可能要求取消合同、申请,一些因经营不善或市场变化等导致的撤资、清算、毁约等也要许可;四是其他环节,包括承诺兑换对方机构、个人持有的本币,没有汇兑和汇率歧视,实行国民待遇,适用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等。对以上四个环节,都要有管理和监管要求、标准,并对可兑换项目建立起法律、法规和监管办法、政策等。
确定可兑换的项目内容排序。为避免风险,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中,要设置优先原则。即坚持本币、主权货币可兑换优先,储备货币可兑换在后。投资项目优先,投机项目在后。法规在先,行为在后;规划在先,政策在后。风险小的项目优先开放,风险大的项目未来开放。
近期可兑换项目以开放和取消某些管制、限制为主,辅助以推进双边、多边本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一是对与经常项目业务关联的人民币、主权货币的银行间授信、开立信用证、保函,对外担保和保理、保险,银行卡的发行等资本项目实行可兑换。二是对机构、个人直接投资、不动产投资以及其相关的人民币和主权货币的账户开设、存款、股权投资及其转移等项目可兑换。三是对债券、股票等可兑换项目扩大试点机构范围。允许境外企业到境内债券、股票市场筹集人民币资金到境外使用,或兑换为储备货币到境外使用,扩大境外特殊机构进入国内债市、股市进行买卖交易的外汇、人民币额度。四是探索和试点在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三种货币资本跨境自由流动。
中期实行与银行和企业业务关联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使人民币从境内可兑换走向在非储备货币国家可兑换。一是储备货币的长期、短期外债、对外担保依然实行额度控制,在境外以任何方式筹集储备货币的资金,依然需要经过批准。二是人民币及非主权货币外债、对外担保、债务债权和存款、贷款基本可兑换。人民币、非储备货币的债券、股票发行和交易管制基本取消。非储备货币资金跨境流动实行登记管理,以原货币币种偿还利息和本金,实行统计监测。三是对本币资金的信托、理财、票据发行、金融租赁等逐步可兑换。四是人民币汇率趋向自由浮动,建立起非储备货币的境内汇率交易市场,政府进行适度合法干预。五是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除证券市场总量控制外的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三种货币资本可跨境自由流动。
长期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禁止、限制的行业,危及国家安全和涉嫌垄断的项目,受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审查等限制的项目外,其他直接投资,对内外的货币、汇兑和交易管制、限制等完全取消。
境外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商品期货及衍生产品,实行部分可兑换,对符合资质和资格的机构开放,这些机构可用自有储备货币或购买储备货币进行境外投资。
机构和个人用人民币和非储备货币对外直接投资资本项目,基本开放和取消管制,这些项目货币回流和汇出,必须是原币进出,不能为储备货币的外汇。境外机构以储备货币投资境内股票、债券、基金、不动产、金融衍生产品、商品期货及衍生产品等,实行总额控制。当人民币完全履行储备货币职能时,取消目前对储备货币资本项目的总量控制,只实行项目可兑换限制。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既往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也是发展中国家吸引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我国目前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以人民币和非储备货币为优先,需要与其他国家协调。
一是签署双边平等协议,相互采用本币投资或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可由政府出面,签署双边本币投资协议。协议承诺对方的货币可以作为计价、结算货币,可以进入对方国的银行间市场进行买卖,可以到对方国家投资协议开放的资本项目。
二是允许对方在本国开立本币投融资账户。采取主权货币结算制度以后,应该允许协议国的机构在本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其国内本币国内账户,允许本币资金跨境流动。当然,也应要求对方国家允许开立人民币和其本币账户进行资本项目投资。
三是逐步向对方国家对等开放主权货币投资项目。两国贸易或资本跨境流动所形成的本币外汇头寸,需要明确可以投资的项目。如允许境外机构将人民币投资到我国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
四是探索建立人民币、主权货币清算体系。人民币跨境流动,双边和多边主权货币结算、流动,需要建立起相应的货币清算体系,这不仅可以解决人民币的流动信息、结算安全,也保证了其他主权货币的结算和流动安全。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