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更多的是给中低收入者“雪中送炭”,而非为高收入群体“锦上添花”。企业给每个员工缴纳的公积金数额都是“白纸黑字”明摆着的,上一年当地的平均月工资也有统计数字为证,当地职工公积金的缴存上限其实是不难算出来的,如果明显偏高,相关部门怎么可能发现不了,非要等到媒体曝光后才出来回应、处理?
6月1日,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高管超额缴纳公积金一事有了下文——来自新华社的报道称,5名高管超额缴纳的共计233.83万元已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个人账户退还给吉林烟草公司,其他超缴人员的清退工作正在进行中。此前,有媒体曝光该公司高管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额超1.4万元,个别人账户余额达百万元。
1个月公积金1万多元,是不少人1年甚至数年的缴存额,100万元的余额更要羡煞旁人了。这么缴存符合规定吗?根据我国《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说,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金额都是有上限的。根据媒体报道,在吉林烟草工业公司总部所在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2012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3073元。按这个数字计算,吉林烟草员工的缴存金额已经远远超出了上限。
如今,超额的部分被清退了,但正如人们所质疑的,对如此恶劣的超额缴纳行为难道清退就能了事吗?把不该得的钱或者多拿了的钱还回去,难道也算一种惩罚?在分析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时,我们往往会提及“违法成本太低”,之于此番事件,若真是清退之后便不再追究,岂不是一点成本没有?这是怎样的示范作用?
一些企业为员工缴纳过高公积金的事情媒体已不是第一次报道。今年3月,一份兰州石化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被媒体曝光,在列入名单的52人中,缴存公积金超过9万元的有10人,最高的达12万元,平均每月1万元。新华社去年底一篇有关公积金的调查报道显示,在内蒙古乌海,某煤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的月缴存额最高为5625元,而当地公交公司职工月缴存额每人仅为100元;广东省最低的月公积金缴存总额约为135元,最高的9500元左右,相差数十倍……这说明,在公积金缴存的问题上存在着“肥瘦不均”的现象,“肥的”严重超重,“瘦的”营养不良。在一些企业,公积金已然成了实实在在的“隐性福利”,一些人甚至“幸福”得有些离谱——这无疑挑战着社会公平。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设立的初衷是帮助人们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问题。换句话说,它的作用更多的是给中低收入者“雪中送炭”,而非为高收入群体“锦上添花”。遗憾的是,时下,一些地方和企业在落实这一制度时已然背离了其设立的初衷,对低收入者来说,有了它依然可能买不起房,而对高收入者来说,它成了一种额外福利甚至避税工具。
出现这样的问题,跟相关法规规定的不尽详细有一定关系。比如,在缴存比例上,是否给了地方过大的选择空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罚则方面,只有针对企业不缴、少缴公积金的处罚措施,而没有涉及超出限额缴存该怎么办,这无疑给了一些企业擅自提高缴存比例和金额的勇气,也是此番事件退款了事的原因。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2002年修订过一次。11年过去了,有关部门应该考虑针对现实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此外,相关部门对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监管能力和质量有待加强。“烟草公司纳税额占到延边州的三分之一,其重要地位可能会导致当地政府部门难以查处”——相关举报人的话耐人寻味。企业给每个员工缴纳的公积金数额都是“白纸黑字”明摆着的,上一年当地的平均月工资也有统计数字为证,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地职工公积金的缴存上限其实是不难算出来的,如果明显偏高,相关部门怎么可能发现不了,非要等到媒体曝光后才出来回应、处理?
住房公积金关系诸多人的住房需求和保障,关系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更关系着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放任一些企业为所欲为,打着公积金的旗号牟利、逃税,拉大收入差距,这项利民的举措只会愈发“走腔跑调”,失去方向。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