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明确要求,削减、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财政转移支付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时出台的一种收入分配调节手段,或者说是一种收入平衡手段,其目的是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带来的地区与地区、地区内部之间的收入不平衡和支出不均衡,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出台的初期,效果非常明显,不仅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有效增强,而且区域之间的差距也得到有效改善。特别是经济条件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有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也在缩小。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财政转移支付逐步演化成名目繁多的专项转移支付,相当一部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已变成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利益,财政转移支付的质量和效率都大幅下降。另外,由于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评价,许多要求地方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常常因为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虚假配套等问题而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国务院决定削减、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非常及时和必要。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将财政转移支付这项工作做好、做出成效呢?
首先,必须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步伐,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利益分配关系。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必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要求,该下放给地方的事权要下放给地方,该转移给地方的财权也必须转移给地方。
第二,要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最核心的一点,不要将由财政统一办理、地方集体掌握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落到各政府职能部门的手中,而要按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财政的实力、社会事业的差距等情况一次性集中拨付到地方,由地方统一分配。
第三,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价和监督力度。对所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都必须按规定建立统一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机制,凡是效率不高、挪用现象严重、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地方配套资金不到的地区,按违规资金数量、效率差距等指标,等额扣减下年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对相应负责人进行问责。
总之,财政转移支付决不能再成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小金库”,成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进行利益博弈的工具。我们期望,财政转移支付真正成为平衡社会资源、完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推动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促进器。(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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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