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贵利:政府规模要适度

2013年05月08日 08:17   来源:人民日报   

  □提高政府效能,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目的

  □政府规模并不是越精简越好,而是要适度

  衡量政府是不是良治政府,有两个重要的标准:一是看政府是不是管了自己应该管的事;二是看政府是不是管好自己应该管的事。前者是政府职能科学定位的问题,后者是政府效能高低的问题。在政府职能科学定位的前提下,为了提高政府效能,必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必须加强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建设,提高公共服务部门在政府机构中所占的比重。为此,合理的途径主要不是增加公共服务部门的数量,而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精简、整合经济管理部门,降低此类政府机构的比重。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机构间的职能重叠和职权交叉,为提高政府效能,消除体制机制上的障碍。

  当然,仅仅提高公共服务部门的比重还不够,还必须适当提高公共服务部门在政府机构中的地位,使之有足够的权威,能够合理地支配和使用公共资源,有效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在服务型政府中,公共服务部门理应成为政府的主要部门或核心部门。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需要遵循“效能、统一、适度、法制”的原则。提高政府效能,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目的。政府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是否得到提高,是政府组织结构优化与否的最终检验标准。同时,为解决政府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争利避责的弊端,必须将职能相同、相近的部门加以整合,实行统一管理。

  政府规模,始终是行政改革的一个焦点问题。“小政府,大社会”的理论一度广为流行。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政府机构和人员是不是越精简越好?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我们是不是需要建立一个“小政府”?对此,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和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工作系统出发,政府规模并不是越小越好、越精简越好,而是要适度。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下,为了提高政府效能,必须实事求是地确定政府规模,需要多少机构就设多少机构,需要多少人员就配多少人。过和不及都不利于有效地履行政府职能。

  此外,强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不仅需要依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同时还需要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法定化。在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科学化、规范化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政府组织法,依法明确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使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以保持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性。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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