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官员借百万豪车也是一种腐败

2013年01月21日 13:30   来源:东方网   江曾培

  陕西省白河县“山高石头多,出门就爬坡,土无三寸厚,地无百亩平”,为国家级贫困县,而县委书记郭德林竟乘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车,超出公务车相应使用标准5倍多。问题爆光后,白河县委宣传部人士称,该车系从企业借用,并已于1月15日归还。

  以“借”的名义占用别人的车辆,郭书记并非个案。内蒙古阿荣旗女检察长也曾被爆光借用豪华车。鉴于这种情况的普遍性,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过通知,要求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借”为名,占用他人汽车、住房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然而,由于是“借”车“借”房,一些干部认为,这是一种互通有无,何必那么“小题大做”。因而“借”风并未得到有效整肃,在不少地方继续在刮。

  诚然,在民间,人们相互间一时借用一些东西,是一种互通有无的形式,为社会生活正常运转所不可少。不过,正常的借用,既要相互信任,双方自愿,不能强借强用;又要有时间的限制,按期归还,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是也。而企业要把价值百万元的爱车“借”给郭书记们,恐怕很少是出于“自愿”。但慑于官员的权势,只得装出笑脸把车“借”出去。自然也有“心甘情愿”的,那是为了讨近乎,拍马屁,获得官员权力的庇护。所谓“借用”,实则是一种“礼贿”,一种权和利的“互通有无”。由此可见,企业所以会把豪华车“借”给官员,或迫于权势,或作“权钱交换”;否则,如网友说的:“咋我去借半小时,人家为啥都不肯借呢!”

  官员向企业“借”车“借”房,借用之名下包裹的是贪腐猫腻。尽管这种“借用”还没有取得其“借”物品的所有权,但对他人财物的长期占有,已构成非法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这就是说,是否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汽车等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事实上占有房屋、汔车等的认定构成障碍。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就因“借用”汽车而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的。郭德林现在虽归还了豪华车,是在曝光后想脱身的归还,内中存在的贪腐猫腻是不能由此抹掉的,需要继续清查,不可一还了事。

  以权势强借强占他人的东西,以借的名义进行索取,已不是通常的“借”,古来叫做“借索”。《水浒》中写到一个妖人乔道清,强行将神农庙里道人经年累月募化积下的粮食借来吃光,用来形容乔道清的强取诒借的,就是“借索”二字。因此,那些利用权力以“借”为名占用他人财物的形为,不是一般的借,而是非理非法的“借索”,是贪腐的一种形态。加紧对“借索”进行清理整肃,显示反腐斗争在向纵深推进。

(责任编辑:武晓娟)

商务进行时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