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都在积极应对老龄社会,中国也不例外,这次子女“常回家看看”真的入法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12月29日《扬州晚报》)
但是,如果据此就认为,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问题将得以解决,显然为时过早。虽然法律规定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但你说没关心,他说关心了,如何来考量?到最后难道就靠“打嘴仗”?法律还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间隔多长时间算“经常”?一年一次,还是一年五次?什么样的方式才不叫冷落,才算得上是“问候”?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如何理解“应当”一词,用人单位做了不应当做的又如何?“带薪休假”成了纸上的规定,“探亲休假”顺利落实了多少?如果这些都不能明确,仅出台了一部法律就认为解决了“常回家看看”问题,那只能是臆想。
要将老年人权益落实到位,需要的是配套实施细则,否则,新法就会沦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其实,未修改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也对很多老年人的权益做了很多明确规定,但是落到实处的真正有多少?就比如职工“探亲休假”,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的亲属;如今的探亲假相关规定沿用的是1981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中,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放这个假,职工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解决。可在强大的权力、资本面前,在就业形势如此紧张的前提下,企业对于“探亲休假”等拒不执行又如何呢?有多少职工真正敢和单位叫板?出台新法律,弥补空白或不足非常重要,更重要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每一部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才是题意。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