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才"就可以被从轻处罚吗?(图)

2012年12月06日 10:50   来源:东方网   邓子庆

  日前,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饮酒驾车酿成2死4伤一案在南昌宣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最终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12月5日新华网)

  看到《江西一副校长酒驾致2死改判缓刑法院称系人才》标题,想必很多人就开骂了:法院真是人才啊!居然以“人才”理由袒护犯罪分子,背后是不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事实上,只要我们仔细看,这则新闻太有断章取义的标题党之嫌。法院在从轻处罚的陈词中讲得很清楚,当事人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人才”只是考虑因素,而远非全部。

  也许人会说,不管怎样,“人才”都不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事实上,这种论调在法制层面并站不住脚。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尽管未列出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但依照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很多情况都被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例如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如犯罪既遂后,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其中就包括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廖为明作为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江西省科技进步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的获得者,被冠以“人才”,并不过分。

  更何况,以“人才”之理由从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孤例。1999年,因为罪犯在羁押期有3项实用新型设计被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名已核准死刑的罪犯进行了改判,判处死缓。至于在监狱期间因为科技发明等被减刑的“人才”,更是相当常见。

  在笔者看来,舆论质疑“人才”是否是从轻处罚的理由,更是涉及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舆论审判”。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确保规范精密、审判公正,必须承认司法独立——不仅独立于政府的权力,而且还要独立于人世间的舆论。但在传统中国,由于情、理、法并立的多元结构,作为情理的表现形态和评价尺度的舆论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干预司法过程。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张青案以及最近的温州幼师虐童案等,都引发了审判和舆论之间的吊诡关系。

  必须提醒的是,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过程,要求相关工作者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正如法学家刘武俊所言,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新闻舆论监督张扬威力的传媒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新闻舆论既要发挥满足和保障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要发挥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建设性作用,防止出现所谓舆论审判、恶意炒作等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破坏性效应——司法机关迎合“舆论审判”固然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其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

  最后回到廖为明身上,人们固然有质疑处罚过轻的权利,但廖本人也有上诉以及肯定改判为缓刑的权利,只不过,最终裁量权,还当由审判机关拿捏,而且,这个裁量权必须被尊重,而非被妄自揣测。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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