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中国社科院发布报告,建议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
虽未广泛开征,但围绕“房产税”的争议,可谓时日已久矣。由此也难怪,社科院的一则“建议”,便能引发公众强烈围观。在某些观察家看来,“推广沪渝房产税经验”的提法,本就是“新政策”登台前的试探信号。此一说法,固然不可尽信。或许在猜测“开征与否、何时开征”之前,以社科院的报告为契机,我们最该做的,就是对“房产税”的概念予以彻底梳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在操作层面,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由此不难看出,房产税与相关现有税种最大区别在于,增加了房产的“持有成本”——在过往,无论是契税、印花税,还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都发生在房产销售、转让环节!
恰因为此,房产税被很多人寄予厚望,认为它能很大程度上,将投资型购房者驱离市场。在这一逻辑内,房产税必会提高持房者的囤房代价,其后果有二:其一,短期内,引导持房者快速出房,从而降低房屋空置率,使得市场回归良序;其二,长期来看,房产税的开征,也将激励投资者寻找“替代品”,另觅低成本、低风险的投资产品……客观说来,在排除其余干扰因素的前提下,凡此种种“期待”确可称得上言之有理。
另外,房产税备受追捧,也因一些人从中看到了,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的希望。一种流行的说法是,“房产税能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源,由此地方财政能极大降低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然而,也必须承认,这只是纸面上的推演。毕竟,相较于天量的财政总额来说,房产税的贡献几乎是九牛一毛——典型的例子是,“2011年,重庆房产税收入仅约1.5亿元”。毋庸讳言,在现有语境内,奢谈房产税的“调结构”意义,多少显得不切实际。
遗憾的是,社科院建议征收房产税,却未能充分阐明原由。基于此,公众的困惑是显然的。在未来,房产税到底会扮演怎样的角色?是调节市场冷热的工具杠杆?抑或是改良财政模式的治本之策?且,所谓“沪渝经验”具体又指什么?须知,在重庆,房产税仅适用于“别墅”等高价房;而在上海,房产税也多仅作为抑制投机的手段。所以严格来说,沪渝两地所开征的,都算不得正统的房产税,又谈何有太多的借鉴意义呢?
若隐若现、版本不一的“房产税”,尽管都设了诸如“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部分才征收”一类的限制,也算努力维护着“刚需者”的利益需求。但问题是,环绕于“房产税”之上,仍有太多的盲点与疑团。故而,对于房产税的拥趸来说,在推销主张的同时,系统性地阐述理由、罗列利害得失予公众,也是推脱不去的义务吧。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