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时兴:民间融资的风险成因与制度规范

——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例
2012年11月29日 06:49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祥地,民间资本丰富,民间融资活跃。长期以来,温州中小型微型企业主要靠民间融资。民间融资缓解了温州中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但局部风险和区域风险也时而发生。特别是2011年温州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跑路”,以及由此引发的企业倒闭、员工讨薪事件的频发,凸现了民间融资局部风险和区域风险已经到达相当严重的程度,由此引起了政府、货币当局、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重视。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12项任务,其中首项任务是规范民间融资发展。本文采用我们课题组在温州调研的第一手资料和案例,对当前温州民间融资的特点、风险成因及制度规范作些探讨。

    一、当前温州民间融资的规模与特点

    温州地区的民间资本约有6000亿元,并以每年14%的速度增长。[1]温州民间资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在企业存款、居民储蓄存款中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本;二是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三是游离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资金,包括企业内部资金及对外投资等。三者构成比例约为5︰2︰3。2011年以来,温州民间融资活跃程度增强,规模明显增大。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大约有1200亿元左右民间资本参与民间融资,约占民间资本比重的1/5、同期银行贷款余额的20%。

    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1.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和投向多样化。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自当地民营企业主和居民的闲置资金,也有来自全国和世界各地人士的投入,还有来自间接流入的银行信贷资金。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房地产等项目的投资,也有部分被民间中介机构使用。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自民营企业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占50%,间接流入的银行信贷资金占30%,其余20%来自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地;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占35%,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占20%,借给民间中介或被民间中介借出用于垫支的占40%,其他用途的占5%。

    2.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迅速发展壮大。除了民间直接借贷、企业间借贷、企业集资(集股)、银背、金融合会、地下钱庄、典当行、民间租赁及民间票据贴现等民间金融形式外,近年来还出现了许多新的民间中介机构。目前温州民间中介机构有1680家,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51家,投资(咨询)公司1088家,典当行62家,寄售行353家,旧物调剂行126家。2011年温州民间中介机构的融资规模超过600亿元,占当期全部民间融资规模的一半以上。其中一些非融资性中介机构,如寄售行、旧物调剂行等,也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有的民间融资性中介机构与银行存在合作关系,帮助客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或以消费贷款、买车贷款、装修贷款等名目套出银行贷款,替客户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直接帮助客户垫资还银行贷款。其中不少客户并非将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体经济发展。

    3.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温州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除了银行贷款外,主要是民间融资市场。对温州瓯海区105家中小企业抽样调查发现,在企业初始资金来源中,15家企业完全靠自有资金,占14.3%;其余90家企业都曾经向民间借贷市场筹措资本,其中有32家企业的初始资金没有银行贷款,完全依靠民间融资,占30.5%。45%的被调查企业反映,之所以选择民间融资,一是因为银行贷款抵押物要求高、审批严格,获取银行信贷资金非常困难,而在民间借贷市场能够凭借个人信用借到较高额度的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可以解决临时周转资金急需,在银行资金供给紧张情况下尤是如此。但不少企业过度依赖民间融资,债务不断累积;还有不少企业依靠互相担保借债,债务链风险较大。

    4.民间融资利率大大高于企业盈利水平。2003年至2007年期间,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在13%-17%之间浮动。2008年第4季度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由从紧转向适度宽松,民间借贷利率有所回落;但自2010年贷款规模收紧以来,民间借贷利率又呈现明显上涨趋势。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达到顶峰,全年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平均为24.46%,最低为23.01%(1月份),最高达25.44%(9月份),其中融资性中介机构借出的一个月内短期利率(化成年利率)一度曾高达48.92%,有的民间短期周转性资金的月息最高时竟达10%以上。2012年以来,随着宏观政策逐步放松,资金供给略显充裕,特别是经济增长放缓及通胀下降,企业对资金需求相对减少,温州民间借贷利率逐步走低。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2012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平均水平已降为20.33%。但目前企业盈利率普遍仅在10%以内。

    显然,温州民间融资是民营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其融资特性彰示了爆发融资风险的可能性。2011年以来所发生的温州部分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跑路”(避债出走),一方面是由于当时宏观货币政策由“宽”入“紧”,银行抽贷、压贷,一些企业因为资金周转不灵不得不依赖于高息民间融资,结果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困境;另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企业利润空间大大压缩,有的企业脱离了主业搞房地产投资、民间高息放贷和其他高收益、高风险的投机活动,加上民间中介机构对民间高息放贷的推波助浪,投机风气甚嚣尘上。在货币政策收紧与房地产政策调控下,企业内部资金流量严重不足,结果导致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尽管在政府与金融部门支持下,目前部分“跑路”的温州企业主已经回来恢复生产,民间借贷风波已在可控范围内,但民间融资的风险隐患及其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还依然存在。

    二、民间融资风险形成的制度根源

    民间融资风险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根源在于我国民间融资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

    首先,现行法规不健全,难以规范民间融资高风险行为。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民间融资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与调整。现在所依据的有关民间融资的法规,有的已不利于合理的民间融资发展,有的则难以规范民间借贷的高风险行为。例如,央行在1996年8月1日颁布施行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间借贷是不合法的。司法实践中据此规定,对以委托理财、联营、融资租赁、房屋买卖等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实质的企业间借贷,一般认定合同无效。这显然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2]再从民间融资的利率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2011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都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由于2004年10月29日央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就受到了公众的质疑。再则,目前“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看作是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即最高可达24%这也是充满风险隐患的。

    其次,民间资金在体制外循环,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者不是正规的金融组织,大多以个人名义或打借条的方式进行私下交易,最多也只是找一位中间人证明一下即认可借贷行为。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和货币当局不能依据正规金融法规对其实施监管。各种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在地方大量注册,但其主管部门普遍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监管能力和监管人才。它们以私下运行方式吸纳外部资金集中放贷,或者为民间借贷者提供高利中介服务,均处于监管缺失状态。由于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严格的制度保障和有效监管,一旦遇到贷款逾期收不回而造成呆帐、坏帐,就容易导致融资债务纠纷。此外,缺乏监管还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例如非法吸收存款、高利贷,甚至产生暴力催债行为,最终难以避免带来扰乱金融秩序和影响区域经济社会稳定的后果。

    其三,正规金融门槛太高,民间资本进入存在制度障碍。降低正规金融进入门槛,既可以吸收民间资本投资,解决民间资本投资难的问题;又可以扩大正规金融资金供给,解决中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并能相应减少借款人过度依赖高息民间融资所造成的严重债务风险。我国银监部门与央行虽然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在全国推开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但民间资本进入存在“玻璃门”和“弹簧门”的障碍。例如,现有制度规定村镇银行必须至少有1家持股比例不低于20%(目前已降低为1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民间资本虽然有机会投资,却无法掌握控制权,这在相当程度上挫伤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积极性,堵塞了投资的畅通渠道,因而到2011年底,全国村镇银行只发展了72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虽然完全由农民和小型微型企业自愿入股组建,但自有资金和吸收社员存款有限,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非常困难,大多陷于可贷资金不足的窘境,到2011年底全国只发展了50家。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完全由民间资本组建和控股,到2011年底发展了4282家,有效地缓解了中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但它也存在发展的困扰。例如,虽然它是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但被赋予非金融性质,不能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融资成本很高,加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被限制为公司资本净额的50%,目前浙江、广东等地政府虽然已将其融资比例放宽到100%,但公司可贷资金缺口依然很大。

    其四,银行存贷款利差及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利差悬殊,助涨了民间融资利率。民间融资高利率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货币政策紧缩和社会资金紧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及其向上浮动幅度提高,借款的投机性用途或企业资金临时周转急需,借款人自身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有限或信用状况较差,等等。近些年来,在银行贷款利率上涨的情况下,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不变而形成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双轨制,以及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双轨制,产生了巨大的利差和套利机会,这也助涨了民间融资利率。2012年6月8日,央行把银行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存款利率的1.1倍,从而修正了在此之前银行存款利率不能上浮的规定,但相对于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而言,存款利率浮动幅度约束仍然过于严格,从而也就不能改变银行存贷款利率双轨制的本质。而银行存贷款利率双轨制则为部分银行高息揽存放贷、民间中介机构帮助客户以各种名目套出银行贷款提供了条件。一些中小银行甚至私下通过民间融资中介向客户补偿超过基准存款利率2.8%-4%的利息吸储,然后以10%左右的利率向借款人放贷。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达20%左右,如果借款人将所获银行贷款再转投民间借贷市场,还可获得10%的利差。由此形成的巨额利差不仅使民间资金不愿意存入银行,还会使存款人从银行提出钱来冒险进行民间放贷。不少银行贷款客户为了能到期归还银行贷款再进行续贷,不惜从民间借贷市场获取高息还贷的临时周转资金,或者通过融资中介在其续贷前后提供高息垫支还贷服务。这种行为进一步助长了民间融资利率攀升。

    三、推动民间融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温州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可能就是中国民间融资今后出现的问题,因此必须在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创新实践中加以解决。鉴于此,建议采取标本兼治、近期应对措施与长期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对策,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为全国范围的金融改革深化、民间借贷风险防范与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1.制定区域性“放贷人暂行管理条例”,解决民间借贷法律依据不足问题。温州等民间融资典型地区应参照《香港放债人条例》等法规,率先制定符合境内民间融资特点的区域性《放贷人暂行管理条例》。一是规定民间借贷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资金来源、借贷规模、放贷对象、地域范围与借贷持续时间;二是明定民间借贷契约方式、登记备案与注销规则。民间借贷者应在当地政府监管机构或依法建立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借贷者姓名、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率水平及债务担保协议等。当借贷到期归还款项后,借贷即告终止,此时由借贷者向当地政府监管机构或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申请注销;三是加强民间借贷审查。当地政府监管机构定期检查本辖区内民间借贷情况,并建立民间借贷款项使用的审查机制,规定放贷人履行审查款项使用的权利和索债方式,并建立违约惩罚机制,切实保护放贷人权益。由此民间借贷运作就会有章可循,司法机关对其违规行为裁决也会有法可依,并可为今后国家出台《放贷人条例》提供重要的经验依据。

    2.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合监管体系,填补民间融资监管空白。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与不对称信息的性质,因此政府适度介入以纠正市场失灵是必要的。[3]从法理上说,政府对民间融资监管也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4]由于民间融资涉及区域广泛、数量大,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不可能用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那套方案进行监管,因此,应当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合监管体制。地方政府设立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承担辖区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的主要责任,负责对民间融资及融资性中介机构进行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严禁寄售行、旧物调剂行等非融资性中介机构介入民间融资活动,定期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融资活动,做好民间借贷监测分析、预警和预案,并将所有个体机构信息汇总上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央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央行进行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完善民间融资监测网络和监测指标体系,定期采集有关民间融资规模、资金流向、利率变动等信息,并协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起进行研究分析,发布区域民间融资运行和风险状况的相关信息,强化民间融资风险意识、诚信意识。与此同时,建立健全民间金融行业协会。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定期发布本行业相关数据和资料,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约束功能,补充政府监管不足。

    3.完善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一是优化民间金融信用体系,加强征信信息采集工作,完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评价制度,为搭建民间投融资交易平台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二是建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2012年4月26日温州鹿城区建立了全国首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汇集发布、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贷合约公证、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民间借贷登记有助于解决民间借贷靠“借条”和“信誉”私下运作所造成的资金安全问题,也有助于提高借贷双方的信息透明度而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今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通过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民间借贷服务功能,并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将试点经验推广,可以形成广覆盖的民间借贷登记网络,引领民间融资在“阳光”下规范有序发展。三是建立民间资本管理和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实现资本与项目、资源与信息对接,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场前景好、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项目,积极服务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实体经济发展,减少民间资本盲目投资、冒险投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突破民间投融资制度障碍,开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多种渠道。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突破现有制度对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障碍,建立多元化的金融供给体系。目前首先要突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玻璃门”和“弹簧门”障碍,重点降低以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一是允许优质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投资组建并控股村镇银行。村镇银行由民间资本控股是可行的。浙江省台州商业银行是一家由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成的、民间资本控股的商业银行,自成立至今二十多年来一直为中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经营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当地所有的大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当作民间资本成功控股运作的典型范例[5];二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税收和政策的优惠,使它能够真正按照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参照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或稍高)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降低外源融资成本;并扩大它在银行的融资比例,允许它用信贷资产转让、向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融资,增加其可贷资金来源,拓展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允许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时,就可转制为金融性质的专业贷款公司或者民间资本控股的村镇银行,培育成为新型的小型民营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是大力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适量批发贷款,帮助它走出因可贷资金不足而陷入的发展困境。其次,以法律规制民间资本组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切实解决中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抵押、质押、担保难问题,将近几年探索的新品种,如林权、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宅基地、重要农具等纳入抵押、质押、担保范围,扩大中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融资能力。再次,引导民间资本进行规范的股权投资,允许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积极稳妥地率先开展区域场外交易市场试点,开辟中小企业和投资者的直接股权投融资渠道。此外,扶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融资方式筹措民间资本。通过以上多种途径突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制度障碍,拓宽民间资本投资的正规金融渠道与中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正规金融渠道,从而可以相应降低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程度。

    5.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解决利率双轨制问题。2003年以来,温州已在全国率先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此监测体系共由约140个监测点组成,每个监测点每月收集600多笔监测样本,涵盖城乡社会的公开借贷与隐蔽借贷、直接借贷与中介借贷、个人之间借贷与企业之间借贷在内的各种民间借贷市场。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向全社会定期公布民间借贷监测利率,可以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温州民间借贷利率的参照和参考指标,有助于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在此基础上,还须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正规金融市场与民间借贷市场利差过大和民间借贷高利率问题。其主要思路是:一是在现有基础上继续适时扩大银行基准存款利率浮动幅度,逐步减少银行存款利率与已经放开浮动上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之间的巨大利差,使银行存款利率能够真实地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二是大力发展各类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形成大、中、小银行并存和共同发展、相互竞争的金融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规模企业和其他各种借款人的不同融资需求,最终使借贷双方能够自主按照法律制度规定和收益风险权衡选择差异化的资金价格交易,从根本上解决因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双轨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双轨制所造成的套利问题,奠定抑制民间高利贷的市场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德文.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J].财经界,2012(6).

    [2]周吉川.正确看待民间借贷的合法性[N].经济日报,2011–11-24.

    [3]  Stiglits,J.,E.& A.Weiss.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1,71(3).

    [4]马洪雨.试析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J].科学?经济?社会,2011(1).

    [5] 陈时兴.利用民间资金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研究[A].李强、冯顺桥.调查?思考?决策[C].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380-384.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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