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刑诉法正确贯彻落实,最高检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新增的240条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格外引人注目。“规则”不但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的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同时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
今年3月14日的全国人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系刑诉法颁行以来的第二次重大修订。这次修订,在内容上涉及到刑事司法制度的方方面面,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现有司法解释的清理与修改。因为司法解释只是在法律适用上的“解释”,它依附于解释对象而存在。法律变了,适用此法的司法解释当然应随之而变。
按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重大修订时的经验,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出台时间上都晚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时间。“两高”倾向于通过法律适用的实践先发现问题、再研究问题,进而通过“解释”来解决问题。
其实约束司法人员的更应该是法律本身,而不应是某个解释。因为不管是何种“解释”,就目前来说都是“部门释法”。“两高”会分别推出自己的司法解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等也会分别就刑诉法的适用推出自己的部门规章。我们很难防止这种“部门释法”中不被夹带进来一些部门的“私货”。而对这些“部门释法”,公众却找不到有效的救济管道。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部门释法”由于各自为阵,一旦推出难免相互冲突。
前车之鉴仍在眼前,此轮新的“部门释法”又已展开,且同样伴随巨大争议。此前从最高法院也传出正在“释法”的消息,引发了律师的不少恐慌。他们不能容忍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权来对律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限制。在法定解释上,律师们虽不拥有与“两高”同样的话语权,他们的一些质疑却也不无道理:律师与法官同样都不是立法者,又同样都是刑事司法程序的参与者。凭什么法官可以通过释法限制律师的权利,而律师却不能通过释法去限制法官的权力?
司法解释还是要回到法律本身,回到刑诉法作为“人权宪法”的价值依归。观察此次最高检察院出台的“规则”,在保障人权上的确力度颇大,在自缚权力上也表现出了壮士断腕的勇气。比如“规则”确认,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而在近年来,曾发生过多起检察官当庭拒绝公开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个案,并引发了激烈的争辩。一个拒绝公开的常见理由,就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乃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规则”虽然使用了“可以”公开这样的字眼,还嫌太过谨慎,但也直接否定了“国家秘密”可以拿来当作拒绝公开“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挡箭牌。
类似的这样具体规程,“规则”中还能找出不少。相信“规则”对进一步规范检察执法,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这种先于刑诉法修正案实施而推出具体适用规则的做法,以及甘于权力自缚的法治担当和道德勇气,都值得认可和鼓励。
在褒奖之余,也需看到这种权力自缚并不是制度化的权力运行常态。我们仍应通过相对完善的权力制约来监督和确保这种权力自缚得以延续。接下来迫切需要的还有,通过配套制度建设,让最高司法机关在权力自缚上的法治担当和道德勇气,及于具体的办案人员。因此“释法”的好与坏,最终都要通过个案体现出来。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