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二连三的幼师虐童事件屡屡刺痛公众神经——从山西太原一幼儿园老师连打5岁女童70多个耳光,到浙江温岭一幼师只是“觉得好玩”而揪住幼儿双耳提起孩子、将孩子丢进垃圾桶,还有山东东营幼儿教师针扎幼童,不仅家长们怒不可遏,网友们也纷纷怒斥这些幼师。虐童教师有的已被拘留,涉事幼儿园也为聘用无证教师付出了代价,不少专家开出药方“虐童罪入刑法”,但这些远远不能消除上述事件给人们的内心带来的震荡。
我们无法不心惊胆战地暗想:是什么让一个幼师将虐待孩子视为“有趣”?那么多幼儿园、中小学,此类事件是特殊案例还是有一定普遍性?
每每个案被揭露,触目惊心的场面引来哗然、愤怒、指责,然后,是当事人被处以从检查、停职反省到开除等惩罚,当事幼儿园、学校或教育机构赔偿、道歉以至于被取缔,甚至牵涉到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立、废除或修改。而在此前,庸常的恶性事件并不被公众所关注,也缺乏社会和政府的监督。比如,打一个耳光,揪一下耳朵,在不少幼儿园,可能并不少见,但没人在意,只有像“连打70个耳光”、“揪住双耳提离地面”这种骇人听闻的虐童极端事件之后,我们才发现身边这类事情的严重性和解决的迫切性。
个案被高度关注,重要一点在于舆论的高度介入。在一些人看来,舆论介入本来就存在“与众不同”的新闻可读性准入门槛,即所报道事件必须具备能够吸引公众眼球的特殊性。只有达到极端丑陋的标准,那些琐碎的、庸常的恶才有了“新闻价值”,被报道为新闻。
这样沉痛的新闻在过去发生并不在少数。2003年孙志刚事件、2005年的佘祥林案、河南农民工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以及“小悦悦”事件、乃至夺命的校车事件一样,牵涉普通人、小人物命运的个案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并促进了相关法治建设。然而,如果看看事件当中普通人所付出的高昂代价,难免让人觉得痛心、悲壮。
这些受舆论高度关注的个案中,当事人并非遭遇困惑的第一人,只不过他们的遭遇更极端更恶劣,抵达了法律边界或道德边界或公众容忍的极限,这时,公众才看清法律或规范的严重漏缺,以及监管缺位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讲监管,讲质量,讲责任,本是社会要进步最起码的要素。然而,电梯出了事故才知道是临时工或超载惹的祸;桥垮了才知道混凝土里不能用木棍代替钢筋;“结石宝宝”出现才测试出牛奶里面不适合掺三聚氰胺……纵观多年的发展尤其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进步不可谓不大,然而有时,代价却不可谓不沉重。人命脆弱,不能承受这些重。
如今,我们有了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强烈意识,能不能在个案发生前防微杜渐?能不能有效避免这种昂贵的生命或健康代价?如何避免“庸常的恶”酿成“极端的恶”?
从学校教育到家庭教育,从小培养孩子远离危险的防范意识,是必须补上的一课;就教育者而言,除了严把教育资质关口之外,强调爱心的不可或缺也是当务之急。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