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高考期间,湖北、湖南、四川、陕西分别发生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考务事故。近日,教育部就这四起考务事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发文进行了通报。通报要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务必抓好考务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平稳顺利实施。
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调查,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值得肯定。然而,从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看,这与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相符的。这4起事件中,没有一位责任人被给予开除或者解聘的处理,最严重的处理,就是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及行政降级。其中给予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九中考点司铃员、洞口九中工勤人员肖浴龙行政降级处分,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难道一所中学的工勤人员还有行政级别?
考务事故责任人之所以被轻描淡写地处理,其实与我国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模式有关。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都由行政部门组织,独此一家,因此,考试组织者本身的服务意识就不强,这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考试质量并不高,我国是考试大国,但对如何更科学地评价考生的能力与素质,却缺乏研究;另一方面,各种泄题、错题、考务疏漏等安全事故频发。由于考生没有其他考试选择,因此考试组织者不担心考试评价质量不高、考试安全性不高、考试公信力不强而被淘汰。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给予责任人的处理中,还有一项是“停止本年及下一年度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这显然把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也当成了一项利益。
可以说,如果这种利益逻辑不破除,我国国家教育考试的考务事故还会接连发生。而要破除这种利益逻辑,就必须推进考试社会化改革。如果考试由社会中介机构举行,考试的权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学校、用人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哪一家考试作为评价依据,考生也有考试选择权,那么,还有哪家教育考试机构不重视评价的质量以及考试的安全问题呢?那些评价质量低下,考务事故频频的考试不可能有生存的空间,只有如此,对于任何考务事故,考试机构都必将从自身的生存角度,加以防范和处理。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