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国:早在2008年,河北省交通厅就规定治超人员不准以约定形式收取费用后允许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可据媒体调查发现,在河北永年县和邯郸县,购买“月票”就可以超载不被罚,“月票”被货车司机称为“买路费”。
“超载月票”难道不是高物流成本下的蛋吗?一定意义上讲,高物流成本对各方面都有利:路桥公司从中获取了更高报酬;货运司机为了应付增加的成本,只能选择超载;交通部门即使不出售“超载月票”,也可以通过罚款创造效益。没有了高物流成本,就可能没有了超载,也就难以滋生“月票”市场。因此,面对“超载月票”,不仅仅要从以罚代管上反思,更要从高物流成本上反思。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