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6月25日《南方日报》)
干的是同样的活,拿的却是不一样的钱。钱少也就罢了,出了事儿还时常成为垫背,“临时工”这活,实在是相当悲催。那么,同工同酬入法,临时工是不是真的有望熬出头?
其实,既然已经有“临时”与“正式”之分,有编制内、编制外的门槛,就说明同工同酬未必就能一下子达到。例如,对于临时工而言,与其同岗位,同工种,干同样工作的“编内”正式员工,究竟薪水几何?福利多少?恐怕用工单位不会明示,正式员工也不便透露,而这显然是判断一名员工是否得到了“同工同酬”待遇的最基本前提;其次,对于企业而言,既然“临时工”可以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而且用工成本还比正式工更低,恐怕正是其雇用派遣工、临时工的初衷?从维护其自身利益出发,人为设置不同的岗位,同工仍然不同酬,也同样可能轻松钻了空子。
我想,真正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不该只是薪水层面上的,一些企业的优渥福利,以及正式工所拥有的权利,同样应当属于“同工同酬”的范畴。所以,“同工同酬”要从法律条文真正落于实处,就必须能够突破既得利益的封锁。而只要编外、编内之分,正式、临时之别继续存在,谈“同工同酬”多少有些与虎谋皮的味道。尽管上述身份差别的形成确有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存在,但既然它骨子里破坏了社会公平,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就业和市场用工机制,其实没有听之任之的道理。
(责任编辑:年巍)